刘安宁
- 作品数:35 被引量:42H指数:4
- 供职机构: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自贸区背景下航运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研究
- 2019年
- 航运保险在自贸区保险制度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除外责任对于经营航运业务的保险人控制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外责任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尽到充分的提示并说明的义务。货物的自然属性和包装不当在中国均属于法定的除外责任,二者在实践中也常常是相关联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项下的经营困难的除外责任以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项下的货损发生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除外责任的适用条件均非常严格,在实践中应当谨慎掌握。
- 刘安宁
- 关键词:航运保险除外责任
- 船舶抵押权立法的比较研究
- 船舶抵押融资对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船舶抵押遭遇法律困境,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势必会阻碍这些行业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采用比较研究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对世界各国和...
- 刘安宁
- 关键词:船舶抵押权登记在建船舶法律适用
- 文献传递
- 论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兼评《物权法》第191条被引量:2
- 2013年
-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大多是在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配套制度。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经历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历史沿革。《物权法》第191条在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比如应将动产抵押物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应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 刘安宁
- 关键词:抵押物转让抵押权转让限制
- 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保护
- 2006年
- 刘安宁
- 关键词: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无纸化交易数字信息
-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被引量:2
- 2013年
- 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失,对一些基本问题缺乏必要的规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各项内容缺乏具体、完善的设计,缺乏城乡统筹的衔接机制;对影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运行的各因素缺乏全面分析,无法建立良好、有效的保障机制。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模式上,国家应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再逐步与城市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首先要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然后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具体制度的设计,同时建立良好、有效的保障机制。
- 刘安宁
-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农民工失地农民
- 船舶抵押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2012年
- 有的国家规定船舶抵押合同生效,船舶抵押权即可有效设立。而在有的国家,船舶抵押合同仅仅是双方的合意,并不产生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后果。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除基本内容以外,船舶抵押合同还应规定抵押船舶的保险、登记、转让、再抵押以及营运管理等内容。在我国,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船舶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无法创设船舶抵押权。
- 刘安宁
- 关键词:书面形式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10年
- 船舶油污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针对该种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上制订了专门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体系。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使油污损害赔偿得以顺利进行。但是调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的冲突规则比较匮乏,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何适用法律,各国司法实践多有不同。立足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首先明确了各种船舶油污损害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具体分析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 刘安宁
- 关键词:油污损害法律适用
-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被引量:1
- 2006年
- 本文对现行《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 刘安宁
- 关键词: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责任
- 论法律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被引量:1
- 2008年
-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受到普遍关注。然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农民工的保护遇到了很多困难,因此构建一个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为补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改革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大的意义。
- 刘安宁杨异
- 关键词:法律视角农民工社会保障
-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问题研究——以法理和程序为视角被引量:2
- 2014年
-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并且应以所有权登记作为基础或与所有权登记同时进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为其他享有船舶物权的人。对于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在建船舶,若船舶建造完毕时,该抵押权仍然存在,则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该抵押权按原抵押登记日期记载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之上。目前,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所涉及的申请、审查和登记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对整个登记程序予以完善。
- 刘安宁
- 关键词: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