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红
- 作品数:2 被引量:3H指数:1
- 供职机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海上保险保证被引量:3
- 2006年
- 海上保险保证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司法实践,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保证作了详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35条首次将其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保证具有严格履行的特性,在历史上曾促进了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近年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费率的不断提高,与国家未能较好地实施保证制度有关。被保险人安全管理意识差,不该赔的损失由于举证困难及碍于商业关系等原因而赔付等,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连年亏本,保险费率不断提高。这样,在不同程度上会挫伤一些严格管理、遵守各项义务的船东的积极性,从而使国内保险外流。基于完善我国保证制度的目的,本文拟从海商法的规定出发,结合英国海上保险法,对海上保险中“保证”的含义、性质、形式要求以及违法保证义务所致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 黄丽红
- 关键词:默示保证
- 对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问题的法律思考
- 2007年
-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较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发行次级债券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资本筹集渠道,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但目前各发行主体对资本金的扩充、对资产规模的扩张是否具备了审慎的自我约束意识和约束能力,购买方对次级债的风险性、收益性是否具有动态的、理性的认识;政策制定者、监管当局仅能为次级债的发行制定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使参与者"利益均沾"等问题的解决还有待提升到法制的轨道。
- 蒋进黄丽红
- 关键词:次级债金融风险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