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瑶
- 作品数:6 被引量:21H指数:3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例示列举规范的正确表达——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文本的分析被引量:3
- 2021年
- 例示列举规范的特质在于,一方面以概括性的用语赋予法官在法律适用时的裁量空间,另一方面通过例示事项的指引限制法官的裁量。《民事诉讼法》在设定例示规范时除遵循立法技术外,还应满足程序法定的内在要求。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例示列举规范存在例示事项不具有共性、概括性的用语过于抽象、例示列举规范与限定列举规范杂糅等诸多舛误。司法实践中,例示列举规范往往被恣意扩充适用。基于程序法定之规制,《民事诉讼法》中的效力规定应慎用例示列举规范。在例示列举规范中,例示事项应适中并位于同一层面,而概括性用语应能用凸显例示事项的共性上位概念予以表达。
- 占善刚施瑶
- 关键词:程序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
-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范围和标准研究被引量:2
- 2016年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出作证庭费用之规范存在补偿范围不具体和补偿标准不明晰等诸多问题,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之规定更是付之阙如。民事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的认定混乱且随意性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解释》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补贴为标准"计算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更是有违平等原则。我国民诉立法应在厘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性质的基础上,采用列举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统一并明晰证人、鉴定人的补偿标准。
- 占善刚施瑶
- 关键词:证人鉴定人
- 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以岳阳市部分基层法院为调研对象被引量:12
- 2016年
- 本应具有提高诉讼效率,让大众接近司法等价值的小额诉讼制度因立法规定过于粗疏而在适用中频频遇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小额诉讼的适用率偏低、法官适用该制度的热情不高、小额诉讼制度优势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以岳阳市部分基层法院为对象,采取实证调查的方式,分析小额诉讼的实施现状及其运行困境和成因,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
- 占善刚施瑶
- 关键词: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民事送达
-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制度检讨——兼评《民诉法解释》第174条
- 2016年
-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拘传是法院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行为作出的强制措施,这与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中拘传仅适用于证人之通例大相径庭。拘传制度的立法目的乃在于强制当事人到庭,以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推动诉讼顺利进行。由于拘传制度具有人身强制性,其制度设计应符合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从诉讼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拘传制度不仅无益于实现其立法目的,还有违比例原则。2015年《民诉法解释》[1]突破现有民事诉讼法,将拘传对象扩大至原告,更是背离了法律保留原则,属于错误的规定。
- 占善刚施瑶
- 关键词:民事诉讼拘传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被引量:3
- 2017年
-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本质上属于证人、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对价,应由受诉法院向证人、鉴定人给付,且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负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也应由立法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科学构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之应有要义,也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通例。我国现行相关规范不仅未厘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也未能合理界定其补偿方式和具体路径,更存在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统一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立法缺失等问题,导致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补偿制度适用失范。
- 占善刚施瑶
- 关键词:证人鉴定人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规制研究被引量:1
- 2019年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就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之区分处理的规定,不仅有违诉讼平等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且未厘清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诉讼主体和证据方法之双重地位。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拘传之规定更是有将民事案件做刑事化处理之嫌。《民诉法解释》突破现行立法,规定对必须到庭的原告也可以拘传,显然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规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立足于当事人的不同诉讼地位,以有效控制缺席、尽可能发现真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为目的,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
- 占善刚占善刚
- 关键词:缺席判决拘传当事人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