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晶 作品数:30 被引量:223 H指数:9 供职机构: 黑龙江大学 更多>> 发文基金: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文化科学 更多>>
发现还是创造:新型权利的表达逻辑 被引量:25 2017年 新型权利表面繁荣的背后有一些方法论上的隐忧值得关注:权利标准缺失,一些权利束、权能也被当作新型权利加以研究。在纷繁复杂的权利理论丛林中,学者应说明采用哪种权利理论在论证新型权利。新型权利研究在技术上也存在瑕疵,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常被研究者忽略,其应予明确。新型权利证成中权利的冲突、权利义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应进一步精细化,利益衡量应当被引入到新型权利研究中。新型权利应该具有某种道德上的正当性,即从道德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所以新型权利的研究应当是一个发现的过程,而非一个创造的过程,发现的源泉应当是道德基础,尤其是公德。新型权利研究的目标应当是说服立法者或司法者接受该项权利的存在,那就要求研究的精细和对话性,而不能将所有有关利益的主张都赋予"权利"的身份。 陈彦晶关键词:新型权利 义务 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反思 被引量:1 2016年 我国现行第三人侵权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规则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司法机关又过分机械地适用了司法解释的规则,未能在适用中予以补救,带来了对受害人极为不利的后果。就目前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来讲,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施加了诸多限制,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得不到实现。为此,安全保障责任适用条件应适当放宽,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扩大。根本的问题在于立法和司法要平衡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追求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护,过分地追求任何一个,都将带来不利的后果。 陈彦晶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质疑 被引量:23 2011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适用商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法理,制度的依据在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具体应严格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种错误是可归责于相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善意应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陈彦晶关键词:股权 无权处分 登记错误 善意取得 认缴还是实缴:股东权利行使基准的追问 被引量:12 2018年 《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但除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以实缴比例作为行使基准外,未明确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基准,引致争议。对此,在缺乏明确的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先将股东权利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再将单独股东权细分为比例股东权和非比例股东权,少数股东权细分为按股份数计算和按表决权计算的少数股东权。股东权利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非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和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共益权和按股份比例计算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行使应采二层次判断,各股东均未实缴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部分股东实缴其余股东未实缴的,如果是按照章程的未实缴,则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如果是未按章程实缴,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按表决权计算的股东权利随表决权规则而定。但司法解散请求权应有例外安排,各股东均未实缴的,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加以判断;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未实缴的,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作为行使基准,但认缴出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的股东不得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陈彦晶关键词:股东权利 商事司法对商主体法定原则的突破 被引量:9 2017年 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陈彦晶关键词:类推适用 “设立中组织”的逻辑证成与实践运作 2023年 设立人设立民商事组织时存在目标组织类型不确定、类型转变、类型多样等特殊情况。设立中公司理论无法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的基础上提炼出“设立中组织”,替代“设立中公司”。“设立中组织”涉及外部责任承担、外部债权行使、内部责任分担、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组织成员变动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和《公司法解释三》仅能解决前三个方面的问题,后三个方面的问题仍有待解决。“设立中组织”的法律地位应为合伙,设立人不应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设立中组织”内部关系应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规定处理;在责任和亏损分担上,不应适用“实缴”出资比例,而应适用“认缴”出资比例。 陈彦晶关键词:《民法典》 合伙 论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1 2011年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过分简单,导致对于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误解,《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将误解消除,但就法律效果仍然未能言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应为法定的契约承担,买受人取代出卖人取得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地位。租赁合同中有押金的,应由买受人负责返还;有租金先缴情形的,先缴的租金对于买受人发生效力,而不论买受人主观上明知与否。 陈彦晶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 押金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 被引量:6 2011年 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不能以《公司法》第72条前3款的内容作为效力判断的标准,而应当采纳"合理性"标准,即股权转让限制是合理的,则有效;若明显的不合理,则无效。但是,合理与否须根据个案中每个公司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而非一个一成不变的格式。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是不允许的,绝对的股权自由流通则是可以的。不能为了追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置股权的流动性于不顾,而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 陈彦晶 董惠江关键词:股权转让限制 人合性 股权流动性 重大误解规则商事适用的限制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 陈彦晶 刘生亮关键词:民法总则 法律规制 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财产权 2006年 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罗虚代尔(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 陈彦晶关键词:合作社法 法律地位 纺织工人 代尔 债务承担 所有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