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荣
- 作品数:28 被引量:31H指数:3
- 供职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更多>>
-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更多>>
- 企业公益捐赠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析与政策协调优化被引量:1
- 2020年
- 依现行增值税制度和政策规定,企业公益性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捐赠属不征税行为,应将捐赠项目负担进项税额转出但不计入营业外支出,可请求退还或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若征纳双方无异议,也可按进项税额不转出法处理。企业为特定公益目的的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应将捐赠项目负担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将货物捐赠视同销售已缴纳因免征而应退还或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款,应作为多缴税款处理。为增进公益捐赠增值税会计实务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和简便化,应加强不同项目公益捐赠增值税政策的协调,建议法定公益捐赠项目统一享受零税率待遇。
- 王自荣
- 关键词:公益捐赠增值税会计
- 环境保护税计税方法应用剖析被引量:3
- 2017年
- 和其他从量计征税种相比较,全额累进定额税率为环境保护税所特有,其计税依据具有间接性、叠加性和选择性,计算方法因不同纳税人和税目而异,应用很是繁杂。在此特就计税依据所涉自动监测数据法、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法、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抽样测算核定法和应纳税额计算过程进行论述,并设例解析。
- 王自荣王明世王惠丽
-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税率特性分析应纳税额
-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增值税抵扣问题探析被引量:3
- 2017年
- 本文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业务,分析了在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时产生的歧义及其原因,认为不论按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中,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之外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均应执行分两年抵扣的政策。
- 王自荣赵亮
-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抵扣
- 套期会计中期权实际时间价值校准的会计处理及完善被引量:2
- 2019年
- 针对只将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套期业务,新企业会计准则24号对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做了改进:实际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套期指定日的实际时间价值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当期权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一致时,需要对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进行校准确认。本文重点剖析了实际时间价值校准的会计处理,并对实际时间价值与校准时间价值相等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完善建议。
- 陈斌才王自荣
- 关键词:套期会计期权会计处理
- 委托贷款的营改增政策应用和涉税会计核算被引量:1
- 2017年
- 本文就一般委托贷款和现金池业务,分别梳理其相关营改增政策的应用和涉税会计核算,以期为财税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 王自荣
- 关键词:委托贷款现金管理税务处理会计核算
- 小议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 2017年
- 财税[2016]36号附件3就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的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在介绍该政策及其税收优惠计算方法的基础上,针对受惠纳税人(企业)享受该政策的会计处理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能对实务工作者有所助益。
- 王自荣曹胜新
- 关键词: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 以摊余成本计量外币债券投资会计处理重难点探析被引量:1
- 2018年
- 本文以摊余成本计量外币债券投资为对象,举例展示了债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这两个新会计科目的应用,着重剖析了债券买入价中包含利息增值税计征、销项税额对投资收益确认金额和利息调整摊销金额影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应用、汇率变动对减值损失准备影响等重难点会计处理问题。
- 王自荣戴晓
- 关键词:汇率变动
- “营改增”前已计提未缴纳营业税账务处理管见被引量:2
- 2017年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且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账务处理做出规定,但实务工作者对此颇感不解。本文针对具体的案例分别就"营改增"前、过渡之际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各环节账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营改增"过渡期会计实务工作者有所裨益。
- 王自荣
- 关键词:账务处理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 以期权内在价值变动为套期工具的套期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被引量:2
- 2018年
- 本文依新套期会计准则规定,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FVOCI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为被套期项目,仅将上证50ETF期权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分别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套期设例,展示了套期指定日、套期关系存续期及结束时的套期会计处理,重点剖析了公允价值套期业务中期权时间价值处理方法的具体应用,强调套期工具指定当日期权时间价值的摊销应计入"投资收益"。
- 王自荣陈斌才
- 关键词:套期会计增值税
- 财务舞弊多缴税款退还制度设计构想被引量:1
- 2020年
- 财务舞弊多缴税款是一种出于非法目的故意而为的税款给付,依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合理行政原则应该退还。但这种多缴税款不同于过错所致多缴税款,其行为兼具财务舞弊性和税收违法性,对国家税收和税用管理秩序危害不轻,不宜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给予退税处理,需要从严管理和新的制度供给。可以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为基础,借鉴日本虚假会计过多纳税申报减额更正制度,针对财务舞弊多缴税款的特殊性,补充安排一种限制性的最终全部退还制度。
- 王自荣
- 关键词:财务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