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首杰
- 作品数:6 被引量:258H指数:5
-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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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以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中心
- 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构成要件规定模糊,同时没有规定担保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且对于本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仍存在争议,造成了司法适用困难。本文分别从担保关系视角和公司内部关系视角对闭锁公司和公开公司的越...
- 王首杰
- 关键词:担保
- 法律规制共享经济的事实前提被引量:9
- 2017年
-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也被一些学者称之为"分享经济"、"合作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或"非商主体之间经济"(the peer-to-peer economy),其于近几年内兴起,并发展迅速,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和投资者的青睐,其具有节约社会成本、促进就业、利于环保等诸多优点,也存在着压榨劳动力、违反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和福利的规制措施等问题,对其如何进行妥当性规制是摆在各国、各地方政府面前的难题。改造世界的前提是认识世界,法律规制是对生活中的事实现象、行为或关系的"法律反射"。规制应基于其对象即"需要规制的事实"展开,此为讨论任何规制问题的前提。因此从共享经济的概念和分类、发展状况、兴起原因、优点及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可以全面认识共享经济,为妥当规制共享经济奠定逻辑基础。
- 蒋大兴王首杰
- 关键词:共享经济
-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被引量:179
- 2017年
- 共享经济是近年来兴起的创新商业模式,鉴于其迥异于传统经济,既有规则不能完全满足其规制需求,应进行规制创新。目前,各地政府对车辆共享和房屋共享等代表性共享经济类型的规制态度分为三种:明令禁止、未明确表态和明确允许。上述差异性规制策略表明共享经济规制理念和逻辑存在分歧。按照理念—原则—方法的分析思路,法律对共享经济的规制,首先应彰显鼓励创新的理念;其次,应贯彻激励性规制、创新规制、差异性规制和公共性规制原则;再次,应采取法律关系类型化的规制策略锁定规制点。平台法律地位、劳动关系、竞争法则是共享经济规制的核心问题。共享经济对既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其具有交易结构横向化、主体多元化、客体零散化等特征,法律规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竞争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领域,应进行体系性规制和回应。
- 蒋大兴王首杰
- 关键词:共享经济规制
- 破产程序中的“股转债”——合同法、公司法及破产法的“一揽子竞争”被引量:7
- 2015年
- 本文旨在评价"股转债"在中国目前法规范上之可能性,以回应股东可否在公司破产阶段以"股转债"方式退出公司。遵循从普通法到特别法的解释路径,我们发现由合同法到公司法再到破产法,随着特别法意味的逐渐加强,对"股转债"的否定性评价和限制程度也在增加。"股转债"在合同法上可视为附条件履行行为,倾向于做有效判断。但在公司法上涉及库存股、股权退回公司后可否不减资等问题,法规范上的否定性解释增大。而在破产程序中,因公司原有内部决策程序处于冻结状态,诸多重大事项需债权人会议同意并需法院批准,此时公司已无法发布减资公告,难以进行减资程序。"股转债"即便克服了合同法和公司法上的诸多障碍,一旦遭遇破产法,答案即趋于否定——其既不符合破产法最大化债务人资产、使债权人最大程度受偿的价值理念,也受到衡平居次、破产撤销权等具体破产制度的限制。可见,"股转债"在公司破产之前和破产之后的评价是两套不同的逻辑。在破产前,多交由合同法和公司法进行评价,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即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自治决策;而在破产后,多交由破产法进行评价,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破产法设有诸多强制性安排。正常状态下的"股转债",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治空间,只需协调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冲突即可。而对破产中"股转债"之评价则涉及多向规制——从合同法到公司法,再到破产法,犹如一环小于一环的"圈",只有钻过三个"圈"的"股转债",投资人才可能真正实现从破产程序中"撤退",顺利将身份由股东转换为债权人。在中国当下的法背景中,要达到这一目的是相当困难的。可见,在全球化的今天,法律规整处于"一揽子立法"的竞争模式之中,中国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的立法竞争无时不在,但我们法体系内到处可见的是——不
- 蒋大兴王首杰
- 关键词:股东股转债破产
- 论民法总则对商事代理的调整——比较法与规范分析的逻辑被引量:32
- 2016年
-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注重对商事代理的调整。但在我国,无论是现有立法还是民法典建议稿,规范模式均注重民事代理而忽视商事代理。我国忽略了对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规范,且对于组织能力行使的规范,存在着诸多不足;对于大陆法系其它国家所重视的代理商制度,我国的规范是缺失的。鉴于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差别,在民法典编纂之时,应预留商事代理的规范空间,对商事代理做出特别规定。
- 蒋大兴王首杰
-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总则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 激励性规制:市场准入的策略?——对“专车”规制的一种理论回应被引量:40
- 2017年
- "专车"规制正面临策略选择的困境。在多样化的规制中,依作用力方向之不同,可将其分为正向规制(积极性规制/也称激励性规制)和负向规制(消极性规制/也称约束性规制)。经济事实及"规范-实证"分析表明,在不同类别的行业(新兴行业/传统行业),及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初生期/成熟期),可采用的规制手段不尽相同——在市场准入和主体资格领域,更适合激励性规制。激励性规制的此种适用理性,可从创新和竞争的社会作用、规制失灵的成本和准入特许的经济分析中窥得一斑。激励性规制的方式不仅包括奖励、扶植等常见形态,还有被忽略的其他形式——模糊地带的不予管制和竞争性规制,前者是一种有意的放松管制,后者则引导社会力量竞争以达到规制效果。依循以上逻辑,对于诸如"专车"的创新商业模式,在其准入方面,应进行激励性规制,但若其有违反强制性规范之经营行为,比如逃税、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则应对其进行约束性规制。此外,还可运用竞争性规制以促进整个行业的竞争。
- 王首杰
- 关键词:专车规制激励性规制共享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