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红
- 作品数:2 被引量:1H指数:1
- 供职机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引量:1
- 2008年
-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并非确定特定的民事权利,既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也不能径行判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商标和企业字号虽然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同属于标志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 李艳红
- 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企业字号纠纷案件商标注册人
- 银行对储户履行保密义务的责任认定
- 2008年
-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和第74条的规定,在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和特别授权代理人存有分歧时,人民法院应当采信特别授权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陈述。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应当全面理解。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谌蔚李艳红
- 关键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密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陈述储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