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光强
- 作品数:15 被引量:84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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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之否证被引量:3
- 2019年
- 形成判决之形成力根源于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力在本质上是形成权产生的效力,形成力理论不能为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提供理论支持。形成权之形成力原则上应限于债权领域,形成判决公示上的弱效性不足以支持形成权的形成力涉入物权领域。形成判决未必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亦未必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某种判决能否导致物权变动,不在于其究竟是形成判决抑或给付判决、确认判决,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需求和立法者的选择。导致物权变动之判决类型的多寡,亦不是取决于理论上精确无疑的界定,而是取决于立法与司法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掌控程度,以及对效率与安全辩证关系的动态把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尽量减少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类型,并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
- 景光强
- 关键词:形成权物权变动
-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案件的裁判路径与改进方向被引量:4
- 2020年
- 目次一、以物抵债案件现有裁判思路概览二、代物清偿裁判路径之方法论检讨三、买卖合同裁判路径质疑——最高法院第72号指导案例评释四、新债清偿裁判路径检讨——(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判决评释五、代结语: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案件的应然裁判思路一、以物抵债案件现有裁判思路概览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以物抵债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思路多有变化。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相关裁判为例,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与效力的认识,大致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
- 景光强
- 关键词:裁判标准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债务清偿
- 城市土地权利体系的应然与实然——兼评《物权法》关于城市土地权利体系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被引量:1
- 2008年
-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我们国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我国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 郭英华景光强
- 关键词: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
- 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
- 2017年
- 构成善意取得之无权处分,专指处分行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一物数卖场合,特殊动产无权处分的认定应以前手交易完成交付为时间节点。特殊动产受让人对登记和占有不一致的状况应负合理调查义务,否则应认定有重大过失。在占有和登记表彰的权利状态一致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完成标志,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观念交付形态。
- 景光强
- 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指示交付处分行为生效要件重大过失
- 城市土地权利体系的应然与实然——兼评《物权法》关于城市土地权利体系立法的成功与不足
- 2008年
-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中国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 余承文景光强
- 关键词: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及其法律保护——《物权法》出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问题的再思考被引量:4
- 2008年
-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会引起许多矛盾和冲突,立法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必须为其提供通畅的救济渠道。另外,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克服的弊端,法律上应当提供复数的农地经营模式以供农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景光强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
- 《民法总则》中“好人免责条款”的评析与适用被引量:21
- 2018年
- 《民法总则》第184条对鼓励见义勇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紧急救助一律免责有违基本法理、学界通说和国际惯例,利益衡量明显失衡,负面效果不容低估。《民法总则》第184条不构成法律漏洞,司法实务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衡诸各方利益,兼采学理通说和比较法上的成熟经验,充分运用限缩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等方法,对"好人免责条款"作出妥当解释,尽量限缩《民法总则》第184条的适用空间。
- 景光强
- 关键词:紧急救助民事责任
- 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和效力被引量:3
- 2017年
- 2009年8月11日,王军与李睿签订协议,约定王军从李睿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2009年8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军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A房屋抵押于李睿处。2009年8月12日,王军和李睿在通州区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9月,李睿要求王军偿还借款.
- 景光强
- 关键词:抵押权效力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 论以物抵债的性质与法律关系构造——以变更契约说为中心展开
- 2019年
- 近年来,以物抵债案件日益增加。①面对大量的以物抵债案件,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可供裁判适用,理论与司法实务界对以物抵债的性质、效力、法律关系构造、清偿效果等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我国法学界长期援引传统民法上的代物清偿法理,将以物抵债协议解释为要物契约①.
- 景光强
- 关键词:传统民法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契约法理
-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解释论——重新审视《物权法》第24条被引量:9
- 2016年
- 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并具有公示效力。物权法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但没有赋予登记以绝对公信力,实践中应结合登记和占有状况综合考察其权属状态。物权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动产所有权和抵押权,但依其性质可以设立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也应当对特殊动产用益物权作出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善意物权关系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债权人,不包括债务人。特殊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构成要件宜从严掌握。
- 景光强
- 关键词: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