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卫
- 作品数:25 被引量:86H指数:4
-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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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单车事故情形下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驾驶员被自己所停车辆溜压致死之情形被引量:2
- 2009年
- 机动车单车事故乃指无加害人存在之机动车事故。在我国,由于机动车对人赔偿保险均采用责任保险方式,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乃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单车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保障。驾驶员被自己所停车辆溜压致死的为典型的单车事故,虽然受害人属于条款所约定的"第三者",但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必须明确相关保险务款的制定目的及其相互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忽视任何一款规定之应有法律规范作用,在立法论的制度设计上需给予单车事故受害人应有的保护。
- 岳卫
- 关键词:第三者
-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研究被引量:2
- 2014年
- 我国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但其效力往往被审判实践所否定。考察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设立目的,尽管合理性有所欠缺,但并不能导致在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下,以收支相当原则(等价均衡原则)为基础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然而,鉴于家庭成员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在条款设立目的的合理解释框架下,审判实践可通过将其射程予以限缩性解释的方法达到保护被保险人乃至受害人之目的。同时,保险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亦应于制度设计上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 岳卫周馨
- 日本2008年《保险法》
- (2008年5月31日国会通过6月6日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损害保险第一节成立(第三条—第七条)第二节效力(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节保险给付(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节终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岳卫
- 关键词:保险契约保险人保险给付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保险法》
- 文献传递
- 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再考察及相关理论问题的新展开
- 2022年
- 国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背景下,保证保险作为助力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重要担保手段得以迅速发展。保证保险是以承保信用风险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故当然兼具担保与保险之双重法律属性。但于法律适用问题上,其并非仅适用保险法或仅适用担保制度之非此即彼关系,而是应当根据纠纷的不同予以类型化处理。在保证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若保险人存在未明确说明等信息披露违反义务者,应按照民法有关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相关规定处理,其法律效果为可撤销,同时保证保险合同与贷款合同为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定性为“强制搭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约定有违约金的,从压力手段这一功能出发,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全体费用不应超过金融借贷的法定贷款利率,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 岳卫潘为
- 关键词:保证保险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规范逻辑
- 2024年
- 保证保险是保险人运用保险特有的技术予以承保的保证,其经济功能与民法的保证合同并无显著差异。就法律适用而言,一方面,虽然在保险事故、故意免责乃至另有合作协议存在等方面,保证保险具有与一般财产保险相区别的特殊性,但该特殊性尚不足以否定其为保险。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该特殊性的存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不能忽略其担保增信、对融资风险进行再分配的交易需求和整体交易背景。如此,才能合理地解决例如保险人与其他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等规范适用重叠领域内的突出问题。随着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各种金融产品的发展,类似于保证保险这样具有双重法律属性的保险产品将呈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厘清纠纷背后的规范逻辑与脉络,对于落实“功能主义”担保立法和“穿透式”审判思维背景下普惠金融的实践要求,推进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有着深刻的意义。
- 岳卫
- 关键词:普惠金融保证保险功能主义
- 保单贷款制度的意义及其法律性质被引量:3
- 2021年
- 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以现金价值为限向保险人借款的制度。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认为其法律性质是以现金价值为质的保单质押贷款,并据此主张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亦予以了确认。与美国法下保单为有价证券可作为质押标的不同,我国法下的保单仅为证明证券。此外,由于现金价值的给付必须以合同的解除为前提,故现金价值请求权作为权利质权亦难以成立。由于现金价值与保险金均来自责任准备金,于经济上具有实质关联性。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应将保单贷款理解为一种特殊给付,且由于其法律性质并非质押,故亦无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 岳卫
- 关键词:保单贷款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
- 保险契约故意免责条款之故意对象研究——基于比较法的视角被引量:2
- 2012年
- 我国《保险法》及各保险条款均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于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两者均未明确故意的对象究竟是指损害的结果还是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依照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即采损害结果故意说,这也是当今各国判例的倾向。然而,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时,作为例外,应当适用故意免责条款,否则将助长不法行为的发生,违背保险制度应有宗旨。
- 岳卫周馨
- 关键词:保险契约
- 意外伤害保险中“外来性”的因果关系判断与举证责任分配被引量:3
- 2017年
- "外来性"是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要件的主要内容之一,包含疾病因素在内的"外来性"之因果关系判断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是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必经程序。前者应通过将相关案件类型化(外来客观事件先行型、疾病先行型以及疾病与外来客观事件竞合型)并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判断。而后者,保险金请求权人必须就外来客观事件(外力作用)尽举证责任,保险人若欲免责,则应举证该外力起因于疾病,两者处于逻辑上的先后关系。"猝死"案件亦应遵循相同法理,一方面若有其他有力证据可以否定猝死的,理应形成"外来性"之判断;另一方面不能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直接支持保险金请求而缺乏对"外来性"的判断过程。
- 岳卫
-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猝死
- 论保险法中的利得禁止原则
- 2024年
- 利得禁止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并非同义概念,不应混用。损失补偿原则仅仅是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意内容的逻辑结果,要求的是保险人必须在约定的范围内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利得禁止原则则是对损失补偿的界限予以规范,但绝非传统观点认为的限制补偿,而是确定如何给予更进一步的、充分的补偿。为此,其规范目的仅在于区别赌博及阻止道德风险,是一种政策性规定而非自然法原则,并不具有一般拘束力。但是,鉴于道德风险依然不容忽视,可将利得禁止原则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阶,其中广义、狭义利得禁止原则应具强行法规范性,而最狭义利得禁止原则仅为任意性规定。医疗费用保险是否可适用保险代位制度问题、重置价格保险中重置条件是否为效力要件问题等均可通过该三阶论得到圆满解决,财产定额保险这一形式据此原则上亦可有效成立,同时为今后不断开发能够化解社会经济风险的新型险种提供了理论支撑。
- 岳卫
-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请求权代位制度的新展开被引量:1
- 2016年
- 保险请求权代位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财产保险中的"利得禁止原则",然而近年来该原则的强行法规性受到质疑,并影响到相关具体规定的解释。认为请求权代位不应为强行法规的观点主张损失填补型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对相关权利不进行代位,没有约定的,保险人当然代位之解释亦不成立。其法理基础在于"利得禁止原则"为道德风险防范之政策性原则而非基于可普遍化的一般原理,定额给付型损失补偿保险的出现则可视为该理论发展的结果。此外,对于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之一的"对应原则"的理解,也从以往单一的可移转权利内容之确定,发展为第三人给付内容分配时必须考量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发生竞合时优先被保险人的前提内容更为明确。
- 岳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