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迪
- 作品数:11 被引量:56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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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论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构--以法国工业分类环境保护制度为例
-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有着突破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本文以法国工业分类环境保护制度为例,以“平衡论”为理论出发点,以制度比较为路径,探索我国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构建。
- 周迪
- 文献传递
- 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被引量:20
- 2014年
-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执政党为何反复提生态文明建设?何谓生态文明?如何建设生态文明?本文从上述问题入手,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在环境保护领域,应当通过加强环境法治,转变环境法治运行思路,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
- 王树义周迪
-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法治
- 在绿色法庭与环境正义之间——评《印度环境正义:国家绿色法庭》被引量:1
- 2017年
- 2009年,美国丹佛大学普林教授夫妇发表第一篇环境法院调查研究报告时,全球仅有350个左右专门环境审判机构。这个数字在2016年已变化为原来的三倍,其中有558个来自中国。如果说中国依靠庞大的环境法庭的数量和惊人的增速在这一全球趋势中独占鳌头的话,那么,同样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印度,则凭借2010年通过的《国家绿色法庭法案》(以下称《法案》)和以此为根据建立的国家绿色法庭,成为环境州法专门化潮流中又一耀眼的新星。
- 王树义周迪
- 关键词:环境正义审判机构国际环境法
- 谈谈法国环境法上的“三十年诉讼时效期间”
- 法国《环境法典》第L152-1条作出了关于纯环境损害修复经济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十年的规定,称为'三是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本文对该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解读,并分析'污染者负担'原则在'三十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中的...
- 周迪
- 关键词:诉讼时效污染者负担
- 文献传递
- 谈谈法国环境法上的“三十年诉讼时效期间”
- 《环境法典》第L152-1条作出了关于纯环境损害修复经济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十年的规定,称为“三是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本文对该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解读,并分析“污染者负担”原则在“三十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中的运用...
- 周迪
- 关键词:环境法诉讼时效污染者负担原则
- 法国流域治理规划制度述评
- 2014年
- 水法是法国环境法领域最古老的法律规范之一。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进程,法国水法对国家、地方、个人等主体关系进行协调的同时,对水质维护、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水灾害防御等各个方面均起到了平衡作用。它既沿袭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旧制度的传统,又通过现代和当代欧盟法和国内法的修正不断改良,并最终形成了流域自治、多方参与的水管理体制和全面系统、分类精确的法律规范体系。
- 周迪
- 关键词:法国大革命流域治理法律规范水资源利用水管理体制水质维护
- 谈谈法国环境法上的“三十年诉讼时效期间”
- 法国《环境法典》第L152-1条作出了关于纯环境损害修复经济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十年的规定,称为"三是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本文对该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解读,并分析"污染者负担"原则在"三十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中的...
- 周迪
- 关键词:诉讼时效污染者负担
- 论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构——以法国工业分类环境保护制度为例
-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有着突破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本文以法国工业分类环境保护制度为例,以'平衡论'为理论出发点,以制度比较为路径,探索我国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构建。
- 周迪
- 文献传递
- 论法国环境立法模式的新发展——以法国《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为例被引量:17
- 2015年
- 法国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其立法模式颇具特色,尤其是环境立法模式。随着2009年和2010年《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法国环境法之立法模式出现新的突破。文章从分析立法模式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对《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立法过程的实证考察,对其环境立法模式及其最新发展进行系统解析,以期对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完善提供思路。
- 王树义周迪
- 论提高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行路径: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合理分配被引量:5
- 2018年
- 面对我国环境立法"繁荣"与效益不彰的怪象,现有提升环境立法效益的路径已表现出种种局限,需要同时从立法体系结构和立法实质内容出发,探索新的路径。从适法性角度分析立法效益问题的症结可以发现,立法事项分配对立法效益的影响不容忽视。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权,这为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权在事项内容上进行结构性调整提供了契机。环境立法事项分配即是指环境立法事项在不同立法主体和立法层级之间的分配,几乎囊括了解决环境立法效益问题的现有思路难以涵盖的种种要素,考察不同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也不难发现,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分配不仅存在,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在这一新背景下,本文提出以央地环境立法事项的合理分配作为提高我国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能路径,并结合我国环境立法实践论证这一路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