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笑冰
- 作品数:19 被引量:297H指数:10
- 供职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与隐性市场行为被引量:3
- 2008年
- 奥林匹克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之一,受到专门国际条约和各国专门立法的特殊保护。我国作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国,也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作相关立法。此外,为了充分维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权益,还必须针对隐性市场行为作出规范,以防范任何利用奥林匹克赛事进行不正当商业活动的企图和行为。
- 王笑冰
- 关键词: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 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被引量:83
- 2015年
- 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构建地理标志独立理论的基础。对于关联性要素存在主、客观两种理解,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理念基础。主、客观关联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各自构建的地理标志制度在适用产品范围、产地划定、关联性证明、专家审查、监控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公、私权之分野和不同政策取向。我国存在地理标志保护多重立法,其地理标志定义逻辑混乱,制度设计扭曲,彼此缺乏配合支持。应根据关联性要素并结合我国的政策导向进行制度重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专门法,删除商标法之地理标志定义中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表述,采取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保护为辅,彼此协调共存的模式。
- 王笑冰
- 关键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
-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几个问题被引量:42
- 2007年
-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在我国实务界乃至学界都存在严重的分歧和争论,大体而言,主要就是商标保护模式和专门立法模式之争。这两种模式到底孰优孰劣,笔者认为不宜作出简单化的判断。本文主要就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不打算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最终抉择作结论性的论证。
- 王笑冰
- 关键词:地理标志
- 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被引量:10
- 2023年
- 真正的地理标志是独立类型的智力成果,其本质是产品类别而非商业标记,其制度是产品保护制度而非标记保护规则。地理标志的稀缺性、非工业性和公共属性均为产品类别特性,其溢价效应、传统文化技艺保护和地方发展帮扶功能均通过产品保护实现。真正地理标志制度在名称通用化、声誉属性、保护范围以及与商标的关系等方面均遵循产品法理逻辑,在职权归口、表达形式、确权审查、执法监管乃至域外效力方面的规则机制均以产品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属于公法范畴。产品保护与标记保护在实定法中的折中调和是国际实力政治妥协的结果。不论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商标保护还是综合性立法保护,根据制度的属性导向,可分为产品保护模式、商业标记模式和混合模式。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应采产品保护模式,在质量治理体系下把现行专门制度整合为专门法,并将地理标志从私法中剥离出来,使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退出产品领域并回归商业标记制度。
- 王笑冰
- 关键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 俄罗斯联邦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2004年
- Irina Kireeva王笑冰
- 关键词:原产地名称商标注册程序
- 如何在欧盟注册第三国地理标志被引量:2
- 2006年
- 王笑冰Bernard O'ConnorIrina Kireera
- 关键词:地理标志欧盟法律地理名称注册来源地
-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和对策被引量:25
- 2006年
-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工商部门商标保护和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冲突和重叠,二是国内外市场上大量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行为对我国地理标志声誉及相关产业的消极影响。
- 王笑冰
-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商标保护
- 瑞士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被引量:6
- 2006年
- 王笑冰
- 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原产地名称《农业法》葡萄酒进口保护条例
- 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共体第510/2006号条例被引量:2
- 2008年
- 不论其法律形式或组成如何,本条例意义上的“协会”是指由相同农产品或食品的生产者或加工者组成的任何形式的联合,其他当事人可以加入该协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按照第16条c)规定的实施细则视为协会。
- 王笑冰
- 关键词:农产品原产地名称欧盟理事会地理标志食品欧共体
- 我国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的立场和对策被引量:13
- 2010年
- 目前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使用实际效果有限,政府对地理标志使用的推广起着主导性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市场的现状来看,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应当坚持主权原则,在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前提下支持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并注意保持我国与外国权利义务的对等。为了配合我国参与相关地理标志谈判,应完善地理标志国内保护。
- 王笑冰万怡挺
- 关键词:地理标志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