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鸣
- 作品数:9 被引量:27H指数:4
- 供职机构: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被引量:6
- 2008年
-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如何尽量削减离婚本身对当事人各方以及社会和谐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具体考察分析我国现行该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构想。
- 宋豫陈鸣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被引量:1
- 2004年
-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把是否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传统观点 ,是对登记制度属性的误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只发生公示的效果 ;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买卖合同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对合同履行有所影响 ,但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要结合《解释》的法律依据和发布的背景 ,正确理解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不是普通违约责任 ,适用条件消除 ,只要不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 ,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并非“双倍赔偿”。
- 陈鸣
- 关键词:买卖合同合同登记产权登记合同效力
- 房地产项目联合开发合同的若干问题被引量:3
- 2005年
- 房地产项目联建已广泛出现于市场领域。在实务中,参与联建的主体范围无任何限制,伴生出各种不规范现象,增加了处理房地产项目联建合同纠纷的难度。审查联建合同效力,需要分析联建基本类型及其法律特征,区分以联建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以联建方式违法预售房屋、以联建形式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联建需有一方具备开发资质。无开发资质的联建方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联建项目的立项、国有土地、规划及其它许可手续上列名,既可以加强对房地产联建行为的监管,也有利于无开发资质联建方取得联建项目业主的合法地位,避免因有开发资质联建方的单方操纵行为损害其利益。
- 陈鸣
-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联建合同
-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评析被引量:8
- 2004年
- 惩罚性赔偿最初是对侵权行为适用的责任制度,后被广泛适用于合同纠纷中。从《消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的内容看,我国采用的是限制性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责任仅适用于消费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它合同和侵权行为均不适用。这说明目前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 陈鸣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企业挂靠经营的再思考被引量:4
- 2008年
- 挂靠经营是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产物。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初期,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虽然国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但相关的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等方面都向国有经济成分倾斜,对个体、私营经济缺乏足够的保护,其生存和发展受到各种限制。在这种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寻求市场机会、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主动依附于国营、
- 陈鸣
-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私营经济市场准入政策社会地位
- 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新的法理分析
- 2009年
- 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具有高度相关性。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民的自我发展、关系到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改变经济增长模式的战略发展问题。现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带有浓厚的"成员权"与"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色彩,存在明显的产权残缺。农地难以实现规模经营的根本原因在于农地所有权,但在现阶段农地二元化制度的背景下,只能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层面上考虑制度创新,核心是从立法上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 陈鸣
- 关键词: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
- 法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及其启示
-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如何尽量消减离婚本身对当事人各方以及社会和谐带来的不利影响。对法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评价,具体考察分析我国现行该制度的不足,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离...
- 宋豫陈鸣
-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经济帮助法律制度
- 法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及其启示被引量:4
- 2009年
-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如何尽量消减离婚本身对当事人各方以及社会和谐带来的不利影响。对法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考察研究,具体梳理分析我国现行该制度的不足,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构想。
- 宋豫陈鸣
- 关键词:离婚经济帮助《婚姻法》
-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被引量:2
- 2005年
- 物权的支配性特点,只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是物权的自然属性。排他性是物权的法律属性,也是物权的本质属性。认识排他性的意义在于区分不同的私权利的界限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增强人们对公权利与私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意识。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借鉴我国专利法保护专利申请权的原则,先申请登记的物权优先更加合理。“预告登记”使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物权效力”。不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不同于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区别的关键在于公示的方式不同。侵权法和侵权责任解决不了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完整的支配状态的恢复问题,在物权的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利益的情况下,再适用侵权的请求权,把侵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的请求权的补充手段,更有利于全面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 陈鸣
- 关键词:物权物权公示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