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志
- 作品数:22 被引量:74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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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语言文字更多>>
- 论下游企业在我国反倾销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 2006年
- 下游企业参与反倾销程序,既涉及反倾销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也涉及反倾销利益考察的广泛性。作为利害关系方,下游企业可以对反倾销实体要件的认定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而根据我国新近确立的公共利益审查原则,下游企业可以在反倾销程序中主张自己的利益。为了保证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共利益审查原则,必须明确下游企业和公共利益审查的关系。
- 肖伟志
- 关键词:反倾销利害关系方
-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刍议被引量:19
- 2007年
- 传统法学本科教育在实践教学环节上存在诸多缺陷,本文提出了“实践教学体系化一的设想,即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该是以一定的指导思想为灵魂,以实践教学实验室为平台,以综合性教学计划统摄下各种切实的实践教学模式为路径的多层次宝塔形实践教学体系。并在实践教学体系化的思路、方法和实施上提出了具体方案。
- 胡平仁肖伟志
-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
- 论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角色意识——以法学本科教学为中心的分析被引量:2
- 2010年
- 实践教学是通过学生的角色扮演和新角色任务的完成来实现知识传授与价值观塑造的一种教学方式。只有明确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角色意识的特殊性,才能准确地把握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和课堂教学这三者的关系,并据此明确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学生角色意识分为角色模拟型与角色担当型两类。教师应在学生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布置教学情景,适当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种种负面影响。
- 胡肖华肖伟志
- 关键词:实践教学角色意识法学本科角色模拟角色担当
- 消费歧视的司法救济难题及其解决——以《反垄断法》第50条为中心
- 2015年
- 被歧视的消费者能否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其权益,取决于现行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实体权利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居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实施不正当的差别待遇,无论是直接购买人,还是间接购买人,消费者都应属于“交易相对人”的范围。《反垄断法》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应获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在其利益遭受垄断行为损害之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只要证明因歧视而遭遇的损失与垄断行为有关,而无须证明损失与竞争被“排除、限制”有关。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国际趋势,扩张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是非常必要的。
- 肖伟志
- 关键词:消费者歧视反垄断法司法救济损害赔偿
- 土地规划法中的审美保护——美国法的经验及其启示被引量:1
- 2010年
- 美国土地规划法中,对土地利用提出的诸多限制性要求,体现了审美保护的目的。美国法院现在普遍认为仅基于审美保护制定的规划条例也是合宪的,具有超越私人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的优位性。为消除审美规划潜藏的主观性危险,法院通常从是否越权、是否专断、是否模糊不清、是否对言论自由施加不必要限制四个方面对其作进一步的合宪性审查。就我国相关立法中审美规制的正当化问题,一方面,须从实体上澄清审美价值的公共利益本质;另一方面,须从程序上强化公众参与的力度,完善审美价值的共识形成机制。
- 肖伟志
- 关键词:审美价值美国法
- 《公司法》第16条强制性质解释的误区及重构被引量:5
- 2017年
- 《公司法》第16条为公司提供担保规定了"限制性"要求。当前主流裁判认为,该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对抗或约束第三人"的效力,据此得出了违反该条并不导致担保无效的结论。这种法律适用的思路是错误的。只有斩断《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联结,才能纠正公司担保效力认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错误。现有理论试图构建新的解释路径,以求摆脱适用困境。然而,新的路径,要么拘泥旧有框架,要么需付出更大的理论代价,均不足取。《公司法》第16条具有积极强制与消极强制两个方面。积极一面,以公司自治行为——章程和决议——为对象;消极一面,以排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担保为目的。两者均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
- 肖伟志汪婷
- 关键词:公司担保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
- 论经济法的系统间整合功能——基于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的一种理解被引量:8
- 2008年
- 哈贝马斯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出发,论证了法律充当社会性整合媒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为经济法的功能定位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我们据此可进一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作为政治权威的国家与经济活动系统之间的交往媒介,既是一个不断从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获取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转化为法律规则的知识系统,也是一个不断协调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冲突、促使两者交流和沟通的行动系统。正是因为经济法所具有的这种独特功能,使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律系统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哈贝马斯提出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经济法实现其系统间整合功能的路径,在于完善为协调两大系统的语言冲突和价值冲突所需要的各种程序建制。这种关于经济法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路径的理论解说,对于理解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现状及其未来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 肖伟志
- 关键词:哈贝马斯经济法
- “规范汉字”的法律意义——从“赵C”姓名权案到《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事件的法学联想被引量:1
- 2016年
- 语言不仅是交流的工具,而且是文化身份的标志。语言规划立法,既有促进交流的目的,也担当着身份象征和文化传承的使命,应该综合这两方面的考虑,来理解语言规划立法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我国公民享有姓名决定权,但仍应受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居民身份证法》的限制,即公民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因为我国目前在汉语词汇构成方面未有强制性标准,所以,《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收录"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做法并没有"违法"。但是,面对字母词的使用现实及其可能引发的后果,我国确实应该尽快制定汉语词汇构成的国家标准,以明确西文缩略语的性质和词典编纂的规范要求。
- 肖伟志
- 关键词:规范汉字语言规划《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成本合理化考察:欧盟与美国反价格歧视法的比较与借鉴被引量:1
- 2006年
- 歧视性价格不能反映合理的成本差异,这是经济学分析价格歧视行为的福利影响和评,价相关公共政策的一个前提。但是,在反价格歧视法中,如何确定表面上的价格差异与不同交易的成本差异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该从维护竞争的角度来确定价格歧视的违法性,将无成本差异作为一项构成要件,对于企业所主张的成本合理化方式也应予以充分尊重。
- 肖伟志
- 关键词:价格歧视
- TRI Ms协定与我国的应对
- 2001年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 )内容完整 ,具有独立性 ,但在WTO的争端解决过程中 ,TRIMs协定既可独立适用 ,也可与其他规定同时适用 ,因此不应仅根据TRIMs协定的具体规定来审查和判断我国现有的或将来的投资措施。该协定禁止采取影响企业 (不限于外国投资企业 )投资决策的对贸易产生扭曲效应的措施 ,我国立法和政策的调整就不应局限在外资立法和政策上 ,还应涉及产业政策 ;在经济管理权限的合理分配问题上 ,我国现行的贸易和投资管理制度相互混淆的状况要进一步厘清 ;积极参加有关TRIMs的讨论以及游戏规则的制定 ,充分利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最根本的措施应该是使政府行为科学化和合理化 。
- 肖伟志
- 关键词:TRIMS协定经济管理权限争端解决外资立法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