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洲
- 作品数:12 被引量:27H指数:3
-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 法律行动理论的建构——基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阐释被引量:4
- 2012年
- 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行动,行动则是动态性的、过程性的行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及其法律商谈论认为,法律并非静态的行为系统,而是动态的行动系统。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行动,在于付诸实践,法律是通过参与者的行动(交往、商谈)而实现事实与规范的互动。基于这一理论,可以重新界定法律的基本特征,即法律具有互主体性、相对强制性与自治性,并通过立法商谈与商议式司法,建构一种全新的法律行动理论。
- 陆洲兰艳
- 关键词:交往行动
-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之进路分析被引量:4
- 2013年
- 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行动,行动则是动态性的、过程性的行为。传统行为理论具有静态性、单主体性和不连贯的意志性,现代行动理论则具有动态性与主体间性。在马克思的交往观中,交往被归结到社会劳动之中。哈贝马斯对行为与行动进行了区分,认为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行动具有意向性和主体间性,同时对马克思的交往观进行重构,提出以理解为旨向的交往行动理论,并为其在法律领域内的行动———商谈理论奠定了坚实基础。
- 陆洲张斌峰
-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交往行动理论
- 论法律与权威——以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为进路被引量:4
- 2012年
- 权威问题关系到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实证主义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学派将道德作为法律权威的解释,坚持认为法律本身具备独立存在的理由与依据。拉兹以"行动理由"这一概念为基础,证成了权威是法律的必然属性,并用三个相互支撑的命题——依赖性命题、排他性命题、正当性命题,建立起其"服务性"权威观,认为法律权威来源于法律所提供的排他性行为理由,从而回答了人们为何有义务服从法律。
- 陆洲吕东明陈晓庆
- 立法人性化之解读——以概念分析与实证考察为视角被引量:2
- 2010年
- 立法人性化建立在法律人性化的理论基础之上,是指立法应以人性为基础,与人性相协调;立法应重视人的正常情感与需求,尊重人的基本价值及尊严;并且始终以维护和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立法人性化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已经呈现出明显趋向,在法律的各个层面上均有不同体现。但是已施行的人性化立法中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缺陷与不足,人性化设计尚未形成制度性与普遍性。
- 陆洲
- 关键词:实证考察
- 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司法现状与改进被引量:3
- 2013年
-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特的民族特征。但基于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因素,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司法现状也存在众多困境。解决之道在于加强民族地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思想,发挥检察工作优势,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素质。
- 黄硕陆洲
- 关键词:法律监督司法现状
- 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被引量:3
- 2012年
- 面对法治这一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拉兹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拉兹以实践理性为法治的理性论基础,秉承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并引入法律权威概念来阐明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则以交往理性为理性论基础,在批判形式法治观基础上提出了程序主义法治观,认为只有经过特殊的民主立法程序,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 陆洲刘训智
- 关键词:交往理性
- 论实质正义的普遍化——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被引量:2
- 2012年
- 司法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要方式,它可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源头,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机制在二者的循环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法律实践中,两大法系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正义的方式各有异同,给我们提供了借鉴与启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个实用主义制度,其任务是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案例的创制以及推广和适用。前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论证,后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创制指导性案例需要进行谨慎的论证,推广指导性案例应从案例的来源、发布、标准和效力四个方面予以考虑,适用指导性案例则关键在于确定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同时这个过程类似于适用制定法规则的过程。
- 陆洲李华围
- 关键词: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法律论证案例指导制度
- 通过法律论证的司法正义——两大法系之比较及其启示被引量:1
- 2013年
- 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两大法系都将法律论证作为实现司法正义的共同手段,但在实现司法正义的具体方式上各有区别。就英美法系而言,司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分别是通过遵循先例和推翻、创设先例来实现的;而大陆法系则是通过服从制定法与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来分别实现的。但不同的法系也存在相同的规范性内容,这也为我国的理性司法之路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即进一步完善立法,减少制定法局限,同时法官应在遵守法律论证规则的相关约束下,充分展开内部证成的步骤,积极主动地进行司法正义的论证。
- 陆洲李华围
- 关键词:法律论证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 论立法中的法律人性化被引量:3
- 2009年
-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立法的数量也以几何数飞涨,其中所体现的人性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本文通过回顾法律人性化概念的提出,分析其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从而概括立法人性化的基本涵义及其理论基础,试图探究法律人性化在立法领域内的基本运作方式。
- 陆洲
- 关键词:法律人性化实证分析
- 通过法律修辞的司法正义被引量:1
- 2013年
- 司法正义一般表现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种形式,法律修辞是基于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说服与沟通的论证方式。在司法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对实质正义的论证必须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即是进行法律修辞的过程。遵守法律的确定性是自由裁量式修辞的底线,追求裁判的可接受性则是自由裁量式修辞的目标。在通过类推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的过程中,类推本身即为一种修辞手法。这种基于法官个人价值判断基础上的修辞论证要具备更强的可接受性,就要求法官从单向说服向双向对话转变,从无语境向有语境转变。
- 陆洲
- 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法律修辞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