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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培培

作品数:2 被引量:38H指数:2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正犯
  • 1篇行为共同说
  • 1篇受贿
  • 1篇受贿罪
  • 1篇间接正犯
  • 1篇共犯
  • 1篇共同正犯
  • 1篇犯罪
  • 1篇犯罪共同

机构

  • 2篇清华大学

作者

  • 2篇姚培培
  • 2篇黎宏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人民检察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4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间接正犯概念不必存在被引量:34
2014年
间接正犯本是极端从属性说的产物,随着极端从属性说的式微,间接正犯本应被全面否定,但由于目的行为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影响,对间接正犯的清理并不彻底。其实,在肯定间接正犯的观点中,替补角色论、工具理论、实行行为性说、规范障碍说和意思支配说都难以对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进行圆满说明。在立足于客观主义刑法观的行为共同说和限制从属性论之下,没有间接正犯的存在余地;原本作为间接正犯处理的案件可以分流到教唆犯、帮助犯、直接正犯或者共同正犯中进行处理。这样做不会有理论上的困难,相反,会避免很多难题。
黎宏姚培培
关键词:间接正犯行为共同说
论受贿罪的共同正犯被引量:4
2015年
关于受贿罪的共同正犯,我国司法实践从"特定关系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并不合理;通说立场下论争往往拘泥于形式客观说,难以展开深入的探讨,应当从实质的共犯论的角度来讨论受贿罪的共同正犯问题。在否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观点的背后是义务犯的思想,然而义务犯本身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不应当采纳。立足于法益侵害说和因果共犯论,在正犯论上采取重要作用说,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肯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单独收受贿赂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黎宏姚培培
关键词:受贿罪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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