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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剑鸣

作品数:8 被引量:21H指数:3
供职机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4篇诉讼
  • 3篇民事
  • 3篇民事诉讼
  • 2篇证人
  • 2篇质证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诉讼
  • 1篇询问
  • 1篇询问证人
  • 1篇异议
  • 1篇异议制度
  • 1篇原产地名称
  • 1篇证人出庭
  • 1篇职权
  • 1篇秩序
  • 1篇质证规则
  • 1篇商标
  • 1篇司法
  • 1篇司法方法
  • 1篇转型社会

机构

  • 6篇四川大学
  • 3篇成都市中级人...
  • 1篇西南财经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8篇蒋剑鸣
  • 1篇林喜芬
  • 1篇张斌
  • 1篇郑慧

传媒

  • 2篇中共成都市委...
  • 1篇社会科学
  • 1篇四川大学学报...
  • 1篇四川师范大学...
  • 1篇成都行政学院...
  • 1篇东方法学

年份

  • 2篇2009
  • 1篇2008
  • 1篇2007
  • 4篇2006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民事管辖异议制度中举证、质证和认证问题探析被引量:4
2006年
长期以来,管辖异议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一直困扰实务界,在作为程序性审理的管辖异议案件中需否举证、质证和认证,及如何举证、质证和认证,并无具体规则论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意见的规定》颁布实施后,该规定是否适用于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并未明示。本文拟在这方面作些尝试性的探索。
蒋剑鸣郑慧
关键词:管辖异议举证质证
民事诉讼证人当庭询问程序研究被引量:4
2008年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式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职权调查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而在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则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这可称作特殊式询问。
蒋剑鸣
关键词:询问证人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保障机制研究被引量:1
2009年
为保障证人证言调查程序的有效展开和调查目的的实现,证人到庭并如实作证是其基础条件,对此稳定的基础建设须得体系化的有效保障措施来构筑。申请与决定的制约,强制与处罚的推进,保护与补偿的激励,严格与例外的安排这四大机制对于保障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具有重要作用。
蒋剑鸣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
论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被引量:3
2006年
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是程序控制权属的分配。按照控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主控与法官主控两种基本模式,这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运作原理。应明确民事证据调查具有目的指向性、时空特定性、运行技术性、过程法定性和要求正当性五个重要的程序特征,这对于理解程序控制权属分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张斌蒋剑鸣
“服判”与程序法治化——程序变革的新视角被引量:1
2006年
诉讼程式与服判机制不仅连接微观的纠纷解决,而且也是宏观法制(治)秩序建构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也应当在追求服判的目标指引下择取“程序法治化”的改革进路。
蒋剑鸣林喜芬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治秩序
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研究
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在证据法制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表现在,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履行、证据方法的实施、对相关证据的质证以及法官对证据形成心证,都需要依托于民事证据调查程序这一特定的时空背景。只有恰当的民事证据调查程序,...
蒋剑鸣
关键词:民事诉讼质证规则
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调整——关于司法和合主义的展开:柔性、本位、平行被引量:8
2007年
中国转型社会正处于“发展黄金期、矛盾凸现期”,社会纠纷呈现出普遍性、冲击性、变异性的特点,社会不断将各种复杂矛盾大量引入司法裁判。但司法必须坚守有限性、被动性、稳定性的特质规定。司法过热、司法过硬、司法过变是当前司法应对转型社会纠纷失灵的主要原因。司法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回应转型社会,及时调整司法方法,走司法和合主义的道路。在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强调司法的对应性、相融性、辩证性、和谐性。坚持底线正义保持司法的正确位置,强调本位司法;坚持程序公正保障司法的踏实稳健,强调平行司法;坚持方法弹性把握司法的对话协商,强调柔性司法。
蒋剑鸣
关键词:转型社会司法方法本位
我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略谈与TRIPS协议的衔接问题
2006年
随着我国加入TWO,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原产地名称是Trips协议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在当今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对此尚无细致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更全面地与Trips协调一致,保护民族产业,拓展国际贸易市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亟待健全与完善。
蒋剑鸣
关键词:原产地名称TRIPS协议商标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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