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华
- 作品数:70 被引量:359H指数:11
- 供职机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刑法文化解释的再提倡
- 2011年
- 法律,包括刑法,是整齐划一的,但是具体的实践又是纷繁复杂的,如何使法律适用于实践中的案件,必须使法律对具体的案件作一定的解释。"单从理论上看,法律是整齐划一、高度一致的。但在实践中,不同语境下的法官,他们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是不大一样的。像在北京这样的首善之区,法官们考虑的更多的法律,也许是纸面上的正式规则,诸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之类。但是。
- 徐光华
- 关键词:文化解释赔命价重刑主义不作为犯罪非法拘禁罪本土资源
- 消费领域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实务考察与理论再塑被引量:6
- 2022年
- 对于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围绕着维权依据、索赔数额、维权手段展开了争论。刑法理论上,持违法一元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维权行为有民法上的依据,基于民法依存模式而主张限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持违法相对论的论者,更强调秩序维持模式而主张扩张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审判实务并没有完全贯彻某一种理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维权依据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要素,索赔数额是否合理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维权手段的不法程度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中处于次要作用。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考虑公众法治观念、维权的规范意识、权利保护与救济的现状等,而非简单的公式化考量。法治的文明亦要求权利行使的规范化,因此应适度扩张过度维权的入罪范围。
- 徐光华
- 关键词:过度维权消费者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
- “以刑制罪”视阈下绑架罪的定性与量刑——对大样本绑架释放人质案件的实证考察被引量:4
- 2018年
- 对大样本绑架案件的实证考察发现,审判实践通过"以刑制罪"来实现从轻量刑的现象较为突出。具体包括:过度强调释放人质对认定情节较轻的意义,扩张解释情节较轻的范围,过度限制绑架罪而适用其他轻罪。"释放人质"型绑架案件,多不加区分地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且量刑畸轻,过度扩张法定从宽情节、限制从重情节的适用,即便未认定为情节较轻也从轻量刑。"未释放人质"型绑架案件,过度考虑释放人质外的其他因素对认定情节较轻的意义。排斥绑架罪适用的方式包括:将绑架罪的目的限制解释为重大不法目的,将行为方式限制解释为对人质实施重大不法侵害或威胁,扩张"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范围,以事出有因为由限制绑架罪的适用。审判实践对"以刑制罪"认识不一,同案异判较为突出。应进一步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对释放人质减免处罚作专门规定,重新梳理释放人质与认定情节较轻的关系,限制解释绑架罪不宜突破绑架行为的类型特征。立法上对绑架罪规定合理的罪刑关系,是解决司法上以刑制罪乱象的根本。
- 徐光华
- 关键词:绑架罪
- 刑罚功能有限论下的刑事和解之必然性
- 2011年
- 过于迷信刑罚在应对犯罪方面的功能被实践证明是无益的。当今社会,刑罚的功能已经发挥得淋漓尽致,但罪犯的再犯率仍然居高不下。刑罚轻缓化必将成为当今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刑罚之外引入其他要素来应对犯罪,则显然十分重要。在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引入加害人、被害人、社区之间的和解机制,是在刑罚作用衰退背景下的必然要求,这当然要求改革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
- 徐光华
- 关键词:刑罚刑事和解轻缓化
- 犯罪既遂标准的层次性之提倡
- 2013年
-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加重犯,如数额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等。对于加重犯而言,加重构成所要求的要件并非都是客观的处罚条件,部分的加重构成是独立于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实现加重构成,也可能成立加重犯的未遂。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实现说,加重犯的犯罪既遂标准应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与加重犯的构成要件的共同实现。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基本犯与加重犯规定了相同的罪名,但基本犯与加重犯应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既遂标准,而非适用单一的犯罪既遂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也才符合刑法分别规定犯罪既遂、未遂并设立不同处罚原则的立法意图。域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表明,只有坚持犯罪既遂标准的层次性而非单一性,才能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随着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对定罪量刑的精确化要求,应推进犯罪既遂标准的层次性。
- 徐光华
- 关键词:犯罪既遂加重犯
- 从典型案件的“同案异判”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被引量:27
- 2013年
- 过度维权行为在我国当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做法不一,"同案异判"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域外审判实践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与其特定的社会现状密切相关,但总体趋势是,基于对财产秩序的构建,过度维权行为入罪有扩大化的趋势。基于我国民众的维权渠道不畅通、法律意识淡漠、民众对弱势群体维权原因的过度同情,我国审判实践对于部分明显应入罪的过度维权行为作了无罪处理,这种做法有其现实必然性,但考虑到法制社会、财产秩序的良性构建,违反刑法规定的过度维权行为应逐步入罪。
- 徐光华
- 关键词:过度维权行使权利敲诈勒索罪
- 我国当前的社区状况、赔偿观念、政治文明与刑事和解被引量:5
- 2010年
- 各国的文化、传统、政策、犯罪状况等的不同,各国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模式也存有差别。我国刑事和解的顺利开展,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传统社会就是一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的纠纷适用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这一做法对现今人们的交往模式仍然有重要影响。我国罪犯的赔偿意识很弱,不利于刑事和解的顺利开展。但在国家补偿难以全面配套、被害人急需物质赔偿的情况下,以犯罪人赔偿为主要方式之一的刑事和解的开展又显得十分必要。刑事和解的开展应建立在政治文明的基础之上,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集权不利于刑事和解的开展。但现今国家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建构对于刑事和解的开展是一契机。
- 徐光华
- 关键词:刑事和解政治文明
- 权谋文化视角下的中国法治
- 2012年
- 产生于人治环境下的权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是和公正、平等精神相背离的;它是一种追逐私利的文化,是一种反规则、反诚信的文化。权谋文化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影响,如分化了立法权、腐化了行政权、弱化了司法权、淡化了社会的规则意识。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优化中国本土的人文精神资源,培育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感,构建中国的社会自治网络,为法治建设铺垫文化底盘,消除权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各种负面影响,早日实现我国的法治之路。
- 王宇松徐光华
- 关键词:权谋文化法治法律信仰
- 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以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为例被引量:8
- 2012年
- 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贵州省、北京市两地发生的两起未经许可进入高尔夫球场"捡"球案同案异判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当下我国民众的认识水平不高,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较为尖锐,由此决定民意的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准。媒体是民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基于多种原因不太客观,极易误导民意。刑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尚未完全树立,刑事司法并未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且极易受民意和媒体的消极影响。目前民意和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未真正建立,而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的刑事司法应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回应民意和媒体,以实现刑事司法机关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目标。
- 徐光华郭晓红
- 关键词:民意媒体刑事司法
- 刑法解释中的民意考量——以死刑案件为视角被引量:4
- 2008年
- 从民意本身的特点、立法过程本身就有民意的参与等方面来看,在刑法解释及刑法适用中应当考虑民意。但是,民意也存在诸多的不足,如非理性、非制度化等。当民意与解释结论不一致时,应当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使持异议的民众能够在实质上认同解释结论。要做到这一点,制度的建构是十分必要的。
- 许发民徐光华
- 关键词:民意刑法解释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