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启舞
- 作品数:21 被引量:17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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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
- 2008年
- 《质量法》是关于产品质量及其管理的普通民事、行政法律。由于还有其他特殊法的存在,因此,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范围限制在《质量法》的范围之内是不妥的。从认定标准上看,本罪中的伪劣产品,都必须是违反了《质量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的。
- 侯启舞
- 关键词:谦抑性原则
- 渎职罪中的罪数探讨——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又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处罚被引量:2
- 2004年
-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当这种行为同时达到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时 ,对其应依何种罪数理论来认定处罚 ,理论上有如下几种观点 :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本文从分析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客观构成入手 ,否定了想象竞合犯说以及牵连犯说。最后 ,笔者认为 ,由于受贿罪与渎职罪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 ,当上述行为应是法条竞合犯。
- 侯启舞
- 关键词:数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 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2010年
-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但结合人道主义的立法目的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侯启舞
-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解释
- 论渎职罪中“徇私”定位被引量:1
- 2009年
- 由于刑法明文将徇私规定在罪状中,因此,徇私应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从体系和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徇私应作为主观要件存在。
- 侯启舞
- 关键词:徇私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 案例讨论教学法的功能及其实现被引量:5
- 2013年
- 案例讨论教学法具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等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有的功能。运用案例讨论法需要做课前、课中及课后的设计。为保障案例讨论法的有效实施,应注意选择适当的案例、处理好与传统讲授法的关系,并将实践能力评价纳入课程考核之中。
- 侯启舞
- 关键词:案例讨论法教学设计
- 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理解与适用——以权利保障为视角
- 2011年
- 以保障权利为视角展开对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理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需要符合禁止条件;凡不具有侵犯生命健康等重大人身权利可能性的罪犯,都可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
- 侯启舞
- 关键词:人道主义权利保障
- 社区矫正价值的实现——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为中心
- 2012年
- "人道、安全、正义"是矫正罪犯,尤其是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理应追求的价值。为实现人道价值,应解决保外就医者的保证人及困难对象的帮扶问题;为实现安全价值,应解决好续保和吸毒人员的监管问题;为实现正义价值,应确保暂予监外执行不被滥用问题。
- 侯启舞
- 关键词:社区矫正正义价值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续保
- 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2010年
-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从法理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来又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还是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侯启舞
-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解释
-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概念、认定及处罚——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为视角被引量:2
- 2019年
- 漏管是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报到规定致使执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将其列为监管对象的行为;脱管是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规擅自外出或拒不报告行踪造成矫正执行机关无法对其实施监管的行为。脱管虽然也是违反监管行为,但与其他一般违反监规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虽然决定机关没有尽到送达义务,但社区服刑人员仍然要对漏管承担责任。脱管与漏管不是《治安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因而不能提请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 侯启舞常伟谊
- 关键词:社区矫正脱管漏管处罚
-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的徇私问题研究
- 97修订的刑法典独辟专章设立渎职罪,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立法精神。近几年来,由于发案率高,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更是成为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而这一焦点中的焦点又集中在对徇私问题的探讨上。从司法层面来看,对徇私问题的探讨...
- 侯启舞
- 关键词:犯罪构成罪数刑法典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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