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延满
- 作品数:28 被引量:354H指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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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本前提
- 1989年
- 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这是增强企业活力,创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们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为两权分离的真正实现走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改革并没有真正触动企业对政府的行政依赖关系,两权分离还没有真正实现。对此,人们不得不思索:为什么实行了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后,企业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局面仍难以改变?两权分离仍难以实现?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国家政府机关“两位一体”的局面没有改变,改府机关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国家所有权职能混杂在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之中,致使国有企业无法摆脱政府机关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因此,把国家政府机关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所行使的行政机,与作为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分开,将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本前提。
- 马俊驹余延满
- 关键词:所有权主体国家所有权经济管理职能
- 评货物所有权移转之立法例——兼论各国立法协调之可能性被引量:2
- 2002年
- 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问题 ,是货物买卖中的一个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在分析与评价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主要立法例的基础上 ,探讨各国立法协调之可能性。本文认为 ,交付主义为最佳选择模式 ;尽管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采取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没有协调的可能性。就实际情况而言 ,各国或地区的有关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正在走向趋同 ,即采用交付主义或向交付主义靠拢。各国或地区立法之所以具有协调的可能性 ,这是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国际化。
- 余延满王茂祺
- 关键词:货物所有权转移立法例交付主义
- 关于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研究被引量:1
- 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1988年8月1日已开始实施,这就意味着我国《破产法》现已开始试行。为了配合我国《破产法》的贯彻执行,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中的若干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就明确了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那么。
- 马俊驹余延满
-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原因破产程序清偿债务
- 论船舶优先权登记制度——从物权公示原则出发探讨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冲突问题被引量:7
- 2003年
- 法定物权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以此为基础 ,立法上应建立船舶优先权登记制度 ,取代部分学者所提出的船舶优先权信息公开制度 ,以进一步平衡船舶优先权人同船舶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
- 余延满夏利芬
- 关键词:物权公示原则船舶抵押权权利冲突海商法民法
- 再论无权处分——以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被引量:15
- 2006年
-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 余延满张康林
- 关键词:无权处分处分权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 论婚姻的成立被引量:31
- 2004年
- 婚姻的成立 ,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 ,否则 ,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 :存在双方当事人 ,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 (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 :对于法律婚 ,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对于事实婚 ,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相待 ,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 ,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 ,即使其无效 ,仍具有法律意义 ,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 余延满
- 关键词:婚姻法结婚条件法律效力无效婚姻
- 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被引量:2
- 2012年
- 继承回复请求权源自于罗马法中的继承诉,而继承诉属于对物之诉。源于继承诉(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而作为确保物权人对物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只要物权存在,它就不断产生,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于消灭时效,它应与产生其之物权一起为取得时效的客体。既然如此,继承回复请求权亦不应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在完善我国继承法时宜借鉴意大利、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之立法例,规定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但不影响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则对每一占有物的适用。
- 余延满梁小平李春景
- 关键词:继承回复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取得时效
- 试析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法保护被引量:12
- 2008年
- 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民事权利,但并非所有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行为法保护,侵权行为法也并非仅保护民事权利。决定民事权利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标准是民事权利有无绝对性和有无不可侵犯性,且二者不是同一问题。配偶权本质上是对人权,因其作为法定权利,而具有某些绝对权的性质。配偶权存在被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侵犯的可能,因而符合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标准。
- 余延满张继承
- 关键词:配偶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侵权行为法
-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被引量:40
- 2002年
- 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 余延满
-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
- 论农村信用社独立公益的私益法人地位被引量:1
- 2010年
- 农信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信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一种公益的私益法人,不仅具有经济效用,而且具有民主宪政价值。对农信社法律地位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农信社改革模式的设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各项惠农政策的制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
- 余延满郑景元
-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