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夏英
- 作品数:72 被引量:2,495H指数:25
- 供职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被引量:47
- 2016年
- 客体的体系价值由民法的体系特征决定,在《德国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中,客体的基本作用是界定权利,其应用由物权扩展到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当代民法理论上,客体的不确定性、不周延性和功能缺乏性使其面临被质疑的困境,这种困境来源于哲学上的主客关系思维惯性的潜在影响、民法的权利思维模式的封闭性以及权利和法律关系概念的片面混用。当代民法上,只有物才能部分符合客体的要求,民法总则应当放弃规定专门的客体部分。
- 梅夏英
- 关键词:客体权利
- 法学方法论视角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再阐释被引量:8
- 2013年
- 当前,在"能动司法"背景下,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成为法院审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尝试提出民事政策的"双重控制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以该方法框架为线索、以公报案例为素材,在检讨和再阐释基础上,依循法律漏洞填补的双重控制标准,采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的法律方法,将民事政策纳入既有法律体系之中,实现司法适用。
- 梅夏英陶好飞许可
- 关键词:民事政策法律方法司法适用
- 从“权利”到“行为”被引量:5
- 2005年
-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间存在结构上的巨大变迁,表现为从“主体——客体”结构到“主体——权利——客体”结构的变化。权利概念虽然在构建德国民法体系时起到了核心作用,但德国民法典采纳的权利主导模式面临着一些困境。在法律考虑的社会因素日益增多的情形下,一味地以权利归属的界定来调整社会关系带有严重的局限性。归根到底,法典化是一种法律控制技术,其目的是正确地引导人的行为,以符合一定社会的目的。
- 梅夏英
-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民法体系权利概念权利归属
-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被引量:52
- 2002年
- 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具有两个重要的隐喻 :一是土地的分裂 ,二是个人主义。这两个隐喻是我们正确理解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根本出发点。它能正确解译当今民法理论界所面临的“所有权失灵”这一现象 ,并为理解所有权制度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局限性提供一个新的框架。上述隐喻同时揭示出 :财产法律关系的构建应超越个体占有实体物的模式 。
- 梅夏英
- 关键词:财产隐喻民法大陆法系信托关系权利束财产权体系
- 预约合同问题研究被引量:9
- 2019年
- 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在判定方法上宜围绕其特征展开,即预约合同必须具备合意性和明确性,同时要表达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在效力方面,磋商说和内容区分说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亦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缔约说则显得更为合理。预约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拒绝依据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即构成违约。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则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法院可适当予以调整;若当事人未进行约定,则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预约合同不宜强制履行。
- 叶雄彪梅夏英
- 关键词:预约本约效力违约责任
- 后《民法典》时代的融资租赁法律治理被引量:6
- 2021年
- 《民法典》仅对直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加以明确,并未对售后回租等其他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进行有效统摄,同时也未能清晰厘定融资租赁物范畴,缺乏适格融资租赁物的择取标准。其将融资租赁纳入动产担保交易的创新举动虽积极回应了行业实践的现实需求,但融资租赁公示登记和担保权实现的具体规则尚待释明。基于此,通过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的择要评析,对存有商榷空间的部分内容展开详细讨论,然后从融资租赁资金融通的工具目的与租赁形式本质的双重视角对融资租赁交易性质进行再剖析,肯认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制度关联,进而以此为前提,探讨后《民法典》时代完善融资租赁法律治理的可能路径与具体展开方式。
- 梅夏英王剑
- 关键词:《民法典》动产担保融资租赁
- 婚姻忠诚协议问题研究被引量:19
- 2020年
- 婚姻忠诚协议是夫妻签署的,以忠于彼此为义务内容的协议,且一般约定了违约后果。婚姻忠诚协议纠纷如果发生在离婚诉讼或婚姻关系终止后,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忠诚协议效力判定上,可以考虑对婚姻忠诚协议进行类型化,一般财产类忠诚协议可以认定为有效,终止婚姻关系和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忠诚协议无效。至于违反忠诚协议的认定,法院应首先采取多种解释方法,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进行解释,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判定。
- 梅夏英叶雄彪
- 关键词:案件受理法律效力
- 权利冲突:制度意义上的解释被引量:10
- 2006年
- 权利冲突问题是民法上的难题,目前尚无一个可供讨论的可靠理论基础。权利冲突问题与生活事实冲突之间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进行转化,权利的抽象性与解决矛盾的具体性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权利冲突应依靠制度的具体化来解决。对于权利冲突进行形而上的理解无助于我们理解现当代立法模式的转变,进而会产生重视抽象权利和体系化,轻视具体行为的制度化建设的倾向。
- 梅夏英
- 关键词:权利冲突制度化
-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害版权责任——透视两起判决的异同被引量:1
- 2008年
- 搜索引擎网站为终端用户提供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中间提供商的典型代表。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并不涉及侵权文件的上传下载,因此搜索引擎网站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中国法下,认定搜索引擎网站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帮助侵权"规则判断。"帮助侵权"成立的重要条件是行为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第三人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近期国内两起涉及著名搜索引擎网站的判决反映了法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思路,并在某种程度上对"知悉"条件和范围做出了修正,以"默示告知规则"取代"明示告知规则"。
- 梅夏英王亚西
- 关键词:网络链接共同侵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搜索引擎
-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21
- 2008年
-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已设立单一的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基于土地对空间的吸收,空间利用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从地上权人处获得,这种权利实为"空间利用权"。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对于分层土地使用权,有必要基于客体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不应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 梅夏英
- 关键词: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