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蕙
- 作品数:27 被引量:125H指数:7
- 供职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论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之应然转变——以刑事合规为视角被引量:9
- 2019年
- 近年来,企业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存在的缺陷值得检视,模式如何进行转变值得深思。刑事合规所倡导的刑事法规与企业共治的模式可为我国企业犯罪治理借镜。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为避免企业员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与实害,参照刑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和有效实施的,刑法予以认可并激励的措施。须明确,刑事合规的执行需要刑法对其归责模式进行一定改变,并配合相应的企业内部措施,二者有机结合方能实现更佳防治效果。
- 董文蕙杨凌智
- 关键词:企业犯罪
-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被引量:3
- 2007年
- 辩护律师不仅是被告人的权益代言人,而且也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其社会角色的多元必然导致角色冲突的出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寻求民众对辩护律师角色的定位,并通过立法将这一定位明确化、法制化。从而,将冲突的程度抑至最小化,使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功效得到充分的发挥。
- 董文蕙陈颖
- 关键词:辩护律师社会角色
-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兼解读《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被引量:12
- 2009年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的新罪名。本罪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其传销活动严重背离市场经济规律,实质是"金字塔"式的经济欺诈,具有被害人与加害人相互交织、转化的特点。传统的传销犯罪具有"经济邪教"的"控制性"特征,但新型的金融传销不具有这种"控制性",因而更隐秘,更具欺骗性。本罪侵犯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双重法益,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不是数额犯和情节犯,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 董文蕙
- 关键词:传销欺诈
- 被害人不当行为之界定与差序化类型研究——以暴力犯罪之互动场域为背景被引量:1
- 2010年
- 用被害人不当行为取代被害人过错之概念,虽然也包含主观的价值判断,但在犯罪之互动场域更能体现该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客观损害。从刑法规范层面思考,能作为量刑情节考量的被害人不当行为应该分为两类,即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被害人不当行为和作为酌定情节考量的被害人不当行为;前者是指实质性引发了犯罪加害行为之被害人行为,后者指与犯罪加害行为及后果有密切关联的被害人行为。对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行为的"差序化类型"研究,旨在为刑事责任裁量的量化提供指导。
- 董文蕙
- 关键词:量刑情节
- 对我国反“黑”刑事对策的缺陷分析与完善构想被引量:2
- 2003年
-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有组织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对其进行规定,使反“黑”终于有法可依,但仍存在巨大的不足和缺陷。根据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反“黑”对策的当务之急应是制定反“黑”的单行法律。
- 董文蕙佘小松
-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反黑刑事对策
-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局限性
- 2019年
-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体系地位、超法规性等虽然在国内都得到较为充分的讨论,但是关于该理论的诞生以及广泛适用于实务的时代背景则少有探究。通过对德日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及相关判决的历史演变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在德国以及日本,被称为"危机之理论"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本身具有历史局限性。该理论是一战后的德国以及二战后的日本为缓解司法上适用刑法过于积极且严苛的问题时应时而生,而促其成长的土壤则为当时国民生活的窘困、部门法之间界限的未明确以及正当化事由未成熟的刑法理论。随着经济刑法理论的不断成熟,该理论的局限性亦被逐渐揭示,而且基于现代行政法以及劳动法的立法变化,上级的违法命令也并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类似于德国癖马案中失去工作的危险之困境抗辩已不复存在。
- 董文蕙吴辉龙
-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理论违法命令
-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体系风险及中国态度被引量:2
- 2020年
- 我国学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国内外实务中的状况缺乏全面了解,通过对中、德、日判例的历史考察可以揭示该理论的弊端及风险。期待可能性理论内涵、外延及适用范围模糊不清容易被滥用,虽然日本学者予以类型化,但实际上却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大部分类型化不过是将现有各种刑法理论置于其中,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现有刑法体系,造成原有刑法理论与该理论之间界限不明。虽然该理论于德、日社会混乱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具有历史局限性,因此应当放弃期待可能性理论,而以答责性理论作为解释根据,构建走向未来的精密而规范的刑法教义学。
- 董文蕙吴辉龙
-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理论
- P2P模式下非法集资犯罪参与人与被害人之界分被引量:9
- 2020年
- 集资参与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区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两者间并非等同或排斥关系,而是前者对后者的包容关系。被害人否定(谴责)论以偏概全,与事实不符。非专业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被集资人控制,其集资参与行为属于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羊群行为”,并非真正的自我决定,因此这类集资参与人应被认定为被害人。与之相反,信息优势方、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职业投资人等参与集资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因此是不具有被害人属性的集资参与人。在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中,被认定为被害人的集资参与人应居于第二序位参与被害人损失退赔,自陷风险的集资参与人应劣后分配处于第三序位的其他民事债务,该劣后序位的规定既具有投资者风险教育的刑事政策导向,亦符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宏观政治目标。
- 董文蕙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罪标准的重构被引量:1
- 2023年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罪机制带来变化。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扰乱金融秩序”之法益要件被严重虚化,对司法解释的出罪规定理解运用混乱,被不起诉的案件与被定罪判刑的轻罪案件在集资规模、退赔比例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现有的限缩入罪之理论学说囿于法律规范的封闭性没有关照实务困境因而未对实践产生指导意义,应基于金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视角重构本罪的出罪标准,即“中观金融风险的可控状态”。该标准是基于(法律禁止)风险制造的行为维度和风险控制的结果维度的复合考量,是一种具体危险状态是否可控和“法和平”是否恢复的评判,可从集资低风险模式、无信息欺诈、积极退赃退赔三个方面具体判断。积极退赃退赔是一种“可罚性阻却事由”,全部清退和部分清退的情形均有可能达至“中观金融风险的可控状态”从而获得实质性出罪的空间。
- 董文蕙
- 涉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与合规适用被引量:9
- 2023年
- 目前合规实践中将涉单位犯罪纳入刑事合规适用范围的做法,并不符合刑事合规中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基本理念。基于实定法中责任主体的分析以及单位刑事归责理论中的行为观点的梳理,能够明确涉单位犯罪中单位能够实施不法行为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单位犯罪支配的特殊性、单位刑事责任政策目的及比例原则限制,部分单位犯罪具备客观不法而不予刑事归责具有正当性;而部分罪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需进行立法完善。涉单位犯罪的客观不法是刑事合规的适用基础,具有限制适用范围的机能。内部决策者刑事责任与单位支配的关联以及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的整合,使个人刑事责任减免联动激励合规整改成为可能,能够破除涉单位犯罪因单位刑事责任欠缺而合规动力不足与整改实效欠缺的困局。
- 董文蕙尹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