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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静

作品数:9 被引量:47H指数:4
供职机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6篇旅游
  • 2篇营业
  • 2篇团费
  • 2篇侵权
  • 2篇零负团费
  • 2篇旅游法
  • 2篇旅游景区
  • 2篇景区
  • 2篇法律
  • 2篇负团费
  • 2篇《旅游法》
  • 1篇担保
  • 1篇担保责任
  • 1篇登记
  • 1篇登记制
  • 1篇登记制度
  • 1篇第三人侵权
  • 1篇审查
  • 1篇审查制度
  • 1篇师资

机构

  • 5篇北京第二外国...
  • 2篇北京第二外国...
  • 1篇北京市第二外...

作者

  • 8篇王惠静
  • 1篇汪立宏

传媒

  • 3篇法学杂志
  • 2篇北京第二外国...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前沿
  • 1篇福建行政学院...

年份

  • 2篇2016
  • 1篇2013
  • 1篇2009
  • 2篇2008
  • 1篇2006
  • 1篇2005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立法模式研究
2016年
在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国家层面的相关调整多依靠政策进行,法律调整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各地相关立法则各行其是,缺乏上位法支撑。而且,现有的法律调整模式存在上位法依据缺失、立法层级较低、立法理念落后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等不足。随着大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纳入国家统一立法轨道将势在必行。
王惠静
关键词: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
包价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责任初探被引量:7
2005年
包价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责任问题成为旅游纠纷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本文从旅游合同的性质出发,界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当事人,指出了包价旅游营业人不仅应当承担自己对旅游者造成的违约责任,而且应当承担瑕疵给付担保责任和旅游辅助人的违约责任。
王惠静汪立宏
关键词:违约责任给付旅游合同担保责任法律性质
试论旅游景区管理中的财产侵权类型及对策被引量:4
2006年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旅游活动的研究多集中于旅行社的环节,对旅游景区管理中的财产侵权问题的研究略显单薄。本文将旅游景区管理中的财产侵权区分为景区的财产侵权与旅游者的财产侵权两个方面,分析了每个方面财产侵权问题的基本类型,并提出一些对策和方法。
王惠静
关键词:旅游景区管理旅游景区旅游者财产侵权
旅游相关侵权责任研究被引量:4
2009年
学界专门对旅游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较少。以旅游者为本位,可以将旅游侵权责任划分为旅游营业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旅游辅助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第三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等类型。本文从旅游侵权责任主体方面进行基本理论上的分析,对各种类型的旅游侵权责任构成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
王惠静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
浅论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的不足与对策被引量:11
2008年
法学教育中引入双语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与国际接轨以及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必然趋势。法学双语教学模式中的不足体现在:师资的力量无法满足双语教学的要求、缺乏有效的教材是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问题之一、法学双语教学模式中教学方法的主要误区以及学生的承受能力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王惠静
关键词:法学教学双语教学教学模式师资
《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调控模式被引量:13
2013年
"零负团费"问题已成为危害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十几年来,从国家层面上对"零负团费"问题的调控模式主要有行政立法模式、行政执法模式和"旅游佣金合法化模式",其各有利弊,收效并不明显。《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调控模式主要体现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惩罚性赔偿机制、旅行社的先行赔付制度以及构建旅游综合监管机制。
王惠静
关键词:零负团费旅游法
试论我国海域物权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被引量:3
2008年
我国物权法将海域物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明确确立。在海域物权的登记领域,其更多地体现了公法监管的性质,在私法上的公示公信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本文从海域物权登记的范围,登记制度的种类,登记机关的审查以及错误登记的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符合现代物权法的一系列完善措施。
王惠静
关键词:海域物权登记制度审查制度救济制度
旅游“零负团费”问题法律规制再检审——兼论《旅游法》适用中的新问题被引量:8
2016年
"零负团费"是一种扰乱旅游市场、侵害旅游者利益的经营方式。我国通过一般法律、旅游专门法以及地方法规和规定等三个层面对它进行规制,其中《旅游法》是最重要的规制手段。然而,该法实施以来,治理效果并不显著。由于现行法存在漏洞、新旧法衔接断层等原因,"零负团费"以更加隐蔽的形式运行,强制旅游者购物等现象还大量存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旅游法》中规制"零负团费"的思路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允许旅行社指定旅游购物场所但限制购物次数、细化包价旅游合同必要条款、旅行社先行赔付责任制度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衔接。
王惠静
关键词:零负团费旅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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