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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29)

作品数:7 被引量:31H指数:4
相关作者:翟云岭吕海宁刘耀东曲佳骆东升更多>>
相关机构: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主题

  • 4篇物权
  • 3篇债权
  • 2篇权法
  • 2篇物权法
  • 2篇效力
  • 2篇合同
  • 2篇合同效力
  • 1篇抵押
  • 1篇抵押人
  • 1篇抵押物
  • 1篇意思自治
  • 1篇约定
  • 1篇债权行为
  • 1篇善意
  • 1篇善意取得
  • 1篇评鉴
  • 1篇强制性
  • 1篇强制性规范
  • 1篇清偿
  • 1篇求证

机构

  • 7篇大连海事大学
  • 1篇大连海洋大学

作者

  • 6篇翟云岭
  • 1篇曲佳
  • 1篇吕海宁
  • 1篇刘耀东
  • 1篇王莉莉
  • 1篇骆东升

传媒

  • 1篇人民论坛
  • 1篇法学
  • 1篇现代法学
  • 1篇财经问题研究
  • 1篇前沿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被引量:7
2012年
依据区分原则,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仅为物权是否在当事人间发生变动的依据,其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除了公法中的行为规范外,尚包含私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且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包括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仅物权不发生变动。
翟云岭刘耀东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
求证留置权的本质效力被引量:8
2011年
《担保法》、《物权法》下留置权的效力均具有双重性,但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的本质效力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物权法》对于留置权制度有新的补充与扩展,其中不乏亮点,但是自纵向与横向视角考察,以留置权的本质效力为基点,《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充足的法理学理由和经济、社会基础而应予检讨;债法的缺憾不能奢望通过《物权法》予以补缺,作为债权效力与物权性质的留置与留置权在法律属性、立法目的、牵连性的认定以及法律术语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当将其予以分别规定。
翟云岭吕海宁
关键词:留置留置权债权物权
论清偿抵充被引量:4
2014年
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规定了清偿抵充制度。然而,基于司法救急的原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没有规定指定抵充。我国民法典应当按照《德国民法典》的债务人指定模式对指定抵充进行规定,同时,应当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定抵充制度。
曲佳翟云岭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之策被引量:1
2017年
"一带一路"倡议引起相关国家共鸣,并形成了新的经济共同体。纵观"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概况,其获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也需要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问题。如何解决"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成为未来发展的重点内容。
王智泓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争端
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被引量:11
2015年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权法已有区分规则的支持,同时亦与不同于物权的债权基本属性有关。善意取得关乎物权,而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不论是出卖人为恶意或者是买受人为恶意,均不得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卖人不再需要担保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义务问题;不发生司法解释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学界所称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翟云岭
关键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恶意
物权法下意思自治的空间拓展与评鉴
2012年
现代物权法中,物权的类型、物权客体的范围以及物权权利保护等制度中均可寻见意思自治原则的身影。在物权法背景下探讨意思自治对于物权法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该理念与物权法品质和功能上的契合力证了其根植于物权法的合理性,虽然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定原则的削弱,但是意思自治理念仍然可以透过规范配置的技术层面和物权法制度的内容层面体现得淋漓尽致。本文以此为中心展开分析,以期推动我国物权法上意思自治制度的更新。
王莉莉翟云岭
关键词:意思自治物权法
物权行为理论的梳理——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为中心
2013年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翟云岭骆东升
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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