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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30)

作品数:6 被引量:120H指数:5
相关作者:夏雨王勇吴振宇更多>>
相关机构:浙江大学宁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行政
  • 2篇行政处罚
  • 2篇处罚
  • 1篇信访
  • 1篇信访改革
  • 1篇刑罚
  • 1篇行政诉讼
  • 1篇语境
  • 1篇责令改正
  • 1篇水环境
  • 1篇水环境治理
  • 1篇诉讼
  • 1篇悖论
  • 1篇违法
  • 1篇违法建筑
  • 1篇效力
  • 1篇效力研究
  • 1篇化解
  • 1篇环境问题
  • 1篇环境信访

机构

  • 3篇宁波大学
  • 3篇浙江大学
  • 1篇浙江万里学院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3篇夏雨
  • 2篇王勇
  • 1篇吴振宇

传媒

  • 1篇浙江学刊
  • 1篇当代法学
  • 1篇宁波大学学报...
  • 1篇行政法学研究
  • 1篇中国环境管理...
  • 1篇西部法学评论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3篇2013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行政处罚与刑罚交错适用之困境与出路——从“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展开被引量:7
2013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构成要件,则涉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规范确立了实体上"以并罚为原则,吸收、折抵为例外"的立法框架,但程序上孰先孰后并不确定,导致实践中"以罚代刑"泛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提出"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判要旨,彰显"刑事优先"。但事实上,仅由法院通过指导案例从程序角度所作之努力,易被行政机关规避。应通过刑法谦抑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厘清立法裁量的界限,确立实体上"行政处罚优先、刑罚作为补充"的制裁模式选择策略。在此基础上确立程序上的"刑事优先,行政处罚有条件的补充"规则方有意义。
吴振宇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罚
我国环境信访的现状与问题被引量:5
2014年
当前,我国环境信访数量庞大、来源各异、种类繁多,处理方式和结果也大相径庭。表面上看,环境信访问题是信访机构存在的人员不足、地位较低、手段有限、应对乏力等;从环境问题的大局和整体信访制度改革的大势考量,则是环境规制政策和信访制度的源头预防与过程控制不力导致末端治理力不从心,资源向上集中的现实与"问题解决在基层"的要求之间存在悖论,客观法秩序与主观满意度之间的矛盾造成强人所难,政策面上问题的凸显导致制度面上具体点的回应乏力。
王勇
关键词:环境信访环境问题信访改革
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结论的效力研究被引量:11
2016年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然而对于法院附带审查结论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期待,分别是最为强势的规范性文件自此无效说、具有普遍"不予适用"的效力说,仅有本案"不予适用"的有限效力说。从立法本意出发,本案"不予适用"说具有理论与制度的充分根据,而普遍"不予适用"说的效力则需要通过后续发展来达成,至于消灭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说离现有制度尚有一定距离。在力争获得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结论普遍"不予适用"效力的过程中,运用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提升审查结论的效力是较为可取的方法。
夏雨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效力
双拆语境下的违法建筑补偿——以法律关系为视角被引量:2
2013年
拆违与拆迁并举的模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势将更加普遍采用。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违法建筑的拆除属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征收拆迁中的补偿则为民事法律关系。《条例》所指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应界定为经过"调查、认定与处理"后,仍必须适用"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拆迁补偿只在违法建筑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方能以排除妨害的形式要求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夏雨
关键词:违法建筑拆违拆迁法律关系
责令改正之行为性质研究被引量:43
2013年
责令改正是当前社会管理中大量采用的手段,但它的行为性质却难以认定,常被认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乃至行政指导。从责令改正在现行法制中的分布状态来看,在责令的名义下寄生着远不止一种性质的行为。以体系化、谱图化的方式来解读它,可以看到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存在着劝诫指导、行政命令以及作为行政处罚的天然效果而存在的三种性质。
夏雨
关键词: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水环境治理“河长制”的悖论及其化解被引量:52
2015年
"河长制"是破解我国当前水环境治理困局的一种制度创新。然而,作为一种没有经过充分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新生制度,其在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的不完善而不可避免存在着法治与人治、集中与民主、临时与长治、统一与多元等矛盾与问题。应通过程序理性的引入和法治品质的提升,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之有效联接,目标责任制的法治化与内在化,以及结构优化与法律关系转换来平衡上述矛盾。惟其如此,水环境治理方可实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
王勇
关键词:河长制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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