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05SFB5008)
- 作品数:11 被引量:72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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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吉林大学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华侨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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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德日共犯制度实践思维当中的“主体间”与“单方化”——我国共犯制度思维合理性的域外视角审视被引量:2
- 2013年
- 在日本共犯制度实践思维当中,以"何为共犯之‘共同’"这一提问为代表的"主体间思维",以及由此产生的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所谓共同意思主体说等共同犯罪本质观念一直被作为解释参与犯成立条件和解决和诸多疑难问题的当然前提。然而,"主体间思维"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学说贯彻不彻底"、"主体间思维超越"和"学说内部分歧"等三种理论现象,充分说明了其解释能力的有限性。相比之下,德国共犯实践中的"单方化思维"对于共犯问题的解释解决显然具有"主体间思维"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一对比告诉我们:同样在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被运用着的"主体间思维"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 王志远
- 关键词:主体间
- 日本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困境、成因及其启示被引量:4
- 2011年
- 日本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重处必要性"和"合法条逻辑性"这两种理论诉求的相互较量中陷入困境。形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不在于理论上没有穷尽解释性的求解可能,而在于日本共犯制度所采用的个别化处罚原则设计。在这一困境成因的启示之下,探讨参与犯处罚原则的应然设计模式非常必要。在"个别化模式""、主从关系模式"和"等价处罚模式"当中,"等价处罚模式"显然更具合理性。
- 刘芳王志远
- 关键词:共谋共同正犯
- 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被引量:1
- 2010年
- 从制度外观和制度内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可以被视为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来处理,对导致了实质犯罪的参与犯则按照狭义的共犯制度来处理。在"如何设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这一视角下,被归属于未完成罪的教唆罪、共谋罪和狭义的共犯制度构成了英美共犯制度的整体架构。
- 王志远
- 关键词:教唆共谋
-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理论的尴尬及其反思被引量:23
- 2006年
- 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决定了共同犯罪故意的主体间性,因此也就排除了片面共犯依靠共同犯罪制度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同时,试图通过分则各罪构成要件直接处理片面共犯也不利于刑法分则构成行为类型化的维持;将片面共犯解释为间接正犯则曲解了间接正犯的真正含义。放弃“共犯关系”核心范畴似乎是必然的选择。
- 王志远
- 关键词:共犯关系主体间性
- 单一正犯体制初步被引量:2
- 2009年
- 单一正犯体制是与区分制相对应的一种共犯制度模式,其外在特征是直接将参与犯样态包容于刑法分则的类型化行为当中,以获得与犯罪的直接实行者相同的定罪依据;其制度内涵是将参与犯样态与实行犯等价看待;其产生于区分制制度模式下区分实行犯与参与犯的现实困境。
- 王志远
-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间接正犯的泛化及其反思被引量:8
- 2007年
-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以主体间的"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在处罚范围和逻辑贯通两方面存在漏洞。间接正犯概念作为弥补漏洞的有力工具得以广泛运用,但其在这一过程中却存在技术性和机能性两个方面的泛化,而共犯制度的漏洞在"共犯关系"范畴之下又无可避免。这从一个特别的角度说明以"共犯关系"为核心的共犯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实现主体间思维向单方思维的转变似乎是解决上述矛盾的应然选择。
- 王志远
- 关键词:共犯关系间接正犯泛化
- 共犯制度模式比较研究——以解读我国共犯制度模式为线索被引量:8
- 2008年
- 针对参与犯这一特殊的犯罪样态,存在区分制和单一制两种不同的共犯制度模式。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理念上是否将正犯与共犯理解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制度上是否为共犯设定了独立于正犯的处罚条件。通过对两种共犯制度模式及其具体样态的比较分析,进而对照我国的共犯制度设计,我国共犯制度模式应当属于区分制。独具一格的是,我国共犯制度为同一犯罪的不同参与者设置了统一的处罚条件,即"主体间的共犯关系",因此可以将我国的共犯制度模式解读为以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的区分制模式。
- 王志远
- 关键词:单一制共犯关系
- 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研究被引量:4
- 2009年
- 区分制是相对于单一正犯体制而言的一种共犯制度模式,其特点在制度外观上表现为在总则中为参与犯设定专门的处罚条件,在制度内涵上表现为将参与犯与实行犯区别对待。在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有"区别参与犯样态规定处罚条件,对应规定个别化处罚原则"、"区别参与犯样态规定处罚条件,等价处罚"、"统一规定参与犯处罚条件,等价处罚"、"统一规定参与犯处罚条件,按照参与性质和作用确定处罚"等具体立法样态;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共犯立法也属于区分制模式,其通过未完成罪和狭义的共犯两种不同的刑事责任原则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
- 王志远
- 论我国共犯制度存在的逻辑矛盾——以教唆、帮助自杀的实践处理方案为切入点被引量:18
- 2011年
- 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直接按照分则故意杀人罪处理的做法破坏了"实行行为"定型性,导致了我国共犯制度存在根基被毁坏的危险。由于我国共犯制度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根本无法容纳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上述危险确切地讲就是一种"自毁"。尽管在分则中为参与自杀单设罚则可以化解这种危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刑法分则规范体系的逻辑不完整。因此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就具有了必然性,然而这就意味着应当放弃我国现行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主体间"制度思维模式。
- 王志远
- 关键词:教唆帮助自杀
- 从参与犯处罚根据反思我国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被引量:1
- 2012年
- 鉴于共同正犯与单独正犯之间的结构性与规范性差异、共同正犯与狭义共犯在处罚条件意义上的共同性,为包括共同正犯在内的所有犯罪参与行为寻求统一的实质处罚根据是妥当的。这种统一的参与犯处罚根据观念应当是在"参与犯违法相对性"和"违法二元论"基础上的"功能性实行行为助力"。根据这一观念,我国"主体间"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缺乏限定参与犯处罚范围的合理机制。
- 王志远
- 关键词:功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