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6JA820043)
- 作品数:2 被引量:2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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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加拿大传闻法律改革及酝酿中的改革——以“先前不一致陈述”为重要视角
- 2008年
- 本文概览了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等四个主要的环太平洋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传闻法律改革,尤其关注与先前不一致陈述相关的改革。指出先前不一致陈述事关"被告人获得公平对待"以及"证人的人权"等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对待先前不一致陈述将成为一项有效的指标,通过该指标。我们得以评价传闻法律改革中的关键原则以及个人权利在大多数严重犯罪的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境况。认为无论借助成文法还是借助先例,公正的传闻法改革应当适用某些相互一致的基本原则,包括放宽采纳传闻的条件决不能以错案数量增长或不公正审判为代价,将传闻改革与保护被告人、证人的基本权利紧密联系起来,保护证人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或不当侦查行为的干扰,辩护律师必须能够无拘束地对陈述可采性加以质疑,通过充分、及时地开示证据来分析有争议的证据的可采性等。
- 玛丽安.K.布朗刘玫初殿清
- 关键词:传闻
- 港澳台地区传闻证据规则及类似规定比较研究被引量:2
- 2007年
- 由于香港法律与英国法律的渊源关系,英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修改成为香港法律修订的原因之一。就传闻证据规则而言,香港法律中只对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该规则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被沿袭下来,仍然较为严格。澳门法律中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规定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此外,澳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制度颇具特色。台湾在200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台湾学者对于是否应当采纳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评价和争论令人印象深刻。
- 刘玫
- 关键词: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