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079)
- 作品数:5 被引量:66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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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被引量:12
- 2011年
- 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
- 刘学敏刘作凌
- 关键词:辩护
- 论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被引量:16
- 2012年
-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本人能否行使阅卷权,因关系"发现真实"与"被告作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冲突,而争议较大。目前向被追诉人本人开放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我国在"固有权"理论下全面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立法与实务值得检讨。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应享有阅卷权,尤其是对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应赋予其本人直接阅卷的权利。但阅卷权对被追诉人开放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仍是不可忽视,因此,基于利益的权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进行合理限制。
- 刘作凌刘学敏
- 关键词:被追诉人阅卷权
- 借鉴与反思: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之确立
- 2011年
- 我国传统刑事审判没有明确区分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的公开透明性以及量刑调查与辩论的充分性,难以保证量刑的公正性和裁判的说服力。因此,在立足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政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英美等国量刑程序制度的合理内核,确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的试行,标志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该司法解释对刑事庭审案件有区别地设置量刑审理程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被告方和被害方量刑意见制度、裁判方说明理由制度等等,但这一改革方案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 刘作凌
-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调查量刑辩论
- 论羁押的合法性及其限制
- 2012年
- 羁押是对尚未受到刑事有罪判决确定之人所采取的拘禁措施,强烈地干预了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但另一方面,羁押却是保全被告或证据,有效实现法治国下国家刑罚权的有效且不可或缺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未决羁押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具体事由,细化了逮捕的条件。为了保证羁押的正确适用,有必要对羁押的合法性及其限制适用进行探讨,并对修正案中的法定羁押事由作出解释与说明,以防止司法实践中滥用问题,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有关未决羁押制度的贯彻与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镜。
- 刘作凌欧阳彬
- 关键词:羁押合法性
- 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运用之探讨被引量:38
- 2014年
-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避免因起诉而受有罪判决的前科烙印,更重要的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于刑事设施外,依其自助的精神致力于自我的更生与自律,是一个值得推行和推广的理想刑事政策运作模式。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以特别预防需求作为核心考量,在裁量形态与处分内容的选择上,应遵循合目的性、必要性与比例原则的要求,本着特别预防、犯罪嫌疑人最小负担原则,协调关系人相互间的利益,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复归,在广泛而多样的裁量权限中,找到一套合目的、安定而可行的运作基准。
- 刘学敏
-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