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BFX068)
- 作品数:6 被引量:71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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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被引量:10
- 2012年
- 住所设立与废止、物的表见成分认定、从物的认定以及无因管理均包含了明显的意思要素,但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该无需表示的意思而设,与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特性不符,在定位上属于事实行为。鉴于该意思要素在事实行为规范要件中独立存在,它们属于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有其独特规律,但与代理规范以及其他事实行为规范存有关联。
- 常鹏翱
- 关键词:独立性
- 占有行为的规范分析被引量:9
- 2014年
- 占有行为是指占有的取得或丧失行为,它既不同于遗失等可归于自然事实的占有取得或丧失,也不同于埋藏物发现等形式上有占有要素、但该要素并无实质效用的形似行为,还不同于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等占有变更。占有行为包括了取得占有或丧失占有的目的意思,该意思不能独立于取得或丧失对物支配的事实状态,故占有行为是目的意思不独立的事实行为。尽管占有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当不同,但它们之间存有协力、制约、衔接、并存等紧密的规范关联。在法律效果归属领域,在适用占有辅助规范和间接占有规范的基础上,还应类推适用代理规范。
- 常鹏翱
- 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以瑞士法为考察对象被引量:22
- 2010年
- 瑞士法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后者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动产交付,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了有因性原则,强调债权行为对物权行为效力的约束,这与德国法的无因性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并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登记审查等制度产生不同影响。有因性原则并不绝对,它因债权行为形式瑕疵的弥补、债权行为无效的主张属于滥用权利以及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内容转换而缓和。
- 常鹏翱
- 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无因性
- 事实行为的基础规范被引量:23
- 2010年
- 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上,事实行为是产生特定事实效果,并因此导致法律效果法定化的行为,既不同于行为范畴外的自然事实和纯粹人体事实,也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有本质差异。从意思要素的作用来看,事实行为分为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不独立和目的意思独立三种类型,呈现出体系化的架构。事实行为在与法律行为对立和互斥的同时,在规范关系上还有协力并存和制约并存的形态。
- 常鹏翱
- 关键词:法律事实构成要件法律行为体系化
- 民法中典型事实行为的规范关系被引量:9
- 2012年
- 作为事实行为的最基本形态,建造、拆除、加工、埋藏物发现等典型事实行为与自然事实、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不同,并因其"行为+事实"的结构而异于有目的意思介入的混合事实行为。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上述构造互异的关系不影响典型事实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基于相同的制度功能而共用同一法律效果。而且,在针对具体个案事实进行法律适用时,典型事实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除了相互排斥、择一而用的关系,还会有相互衔接、协力并存的关系。
- 常鹏翱
- 关键词:法律事实法律适用
- 经济效用与物权归属——论物权法中的从附原则被引量:5
- 2012年
- 在不同的物合成一物时,只要不悖于交易观念,与其余部分紧密而持续结合的部分为合成物的成分,为了维持物的整体效用最大化,合成物所有权被重新界定,要么是主物所有权扩及物的整体,要么由原所有人共有。这一在物的效用经济功能引导下确定权属的强制性规范,将合成物塑造为整体特定的客体,配合了特定原则和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普适性,被称为从附原则。如果成分与主物或其他成分在合成前归不同人所有,从附原则将对成分原所有人不利,为达致利益平衡,法律效果受限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关联规范。在成分因正当事由从物的整体中分离,从附原则即被突破,成分独立负载所有权,但会受制于主物与从物的一体处分规范。
- 常鹏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