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CFX025) 作品数:15 被引量:62 H指数:5 相关作者: 邓立军 邓禾 王江 更多>> 相关机构: 广东商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大学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农业科学 更多>>
德国卧底侦查制度:侧重于制度缺陷的分析 被引量:7 2007年 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工作长期缺乏法律的规制。1992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终于使该国警察的卧底侦查工作走上了依靠成文法规制的轨道。从总体来看,德国的卧底侦查立法较为简约,也因此存在不少疏漏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邓立军非法监听与证据排除 被引量:8 2008年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加以解读,非法监听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他案监听、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等表现形式。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与他案监听系两种典型的非法监听行为,其所获资料应予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其所获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邓立军关键词:秘密监听 我国反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冲突及调适 2009年 我国反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贿赂的范围、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贿罪的犯罪形态、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冲突。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准则,我国必须修改反贿赂犯罪立法之规定,使其与《公约》规定一致,从而为《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扫清障碍。 邓立军关键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9 2007年 在分析森林资源物权有着不同于传统民事物权特性的基础上,对现行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体虚化、物权变动随意性大、权能残缺等现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主张建立森林资源分类管理法律制度,对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对经济林则实行自由交易法律制度和采伐申报法律制度。 邓禾关键词:森林资源 物权 公益林 经济林 德国司法监听法治化的演进与发展 被引量:5 2006年 历史考察表明,德国司法监听法治化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这充分反映出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的激烈博弈。尽管德国司法监听已基本上实现了法治化,但依然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特色。研究它的演进与发展,可以为我国技术侦察步入法治化轨道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邓立军关键词:法治化 演进 台湾地区通讯监察制度:现状与前景 被引量:5 2009年 1999年7月14日公布实施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解决了我国台湾地区执法机构长期以来实施通讯监察无法可依的法律难题,但由于该法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导致该法的运行陷入了困境。改革成为其不二抉择,具体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限制通讯监察的案件范围;将通讯监察的核准权移归法官;建立非法通讯监察的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受通讯监察人的权利保障;禁止对辩护人实施通讯监察;禁止申请机关自己执行通讯监察等。 邓立军关键词:秘密侦查 制度架构 澳门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 2011年 从总体上来说,澳门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系针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做出的立法反应。澳门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采取了"分散型"的立法模式,《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有组织犯罪法》、《通讯秘密及隐私保护》等法律对电话监听、函件扣押、卧底证人、污点证人等秘密侦查行为作了法律规制,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秘密侦查的于法无据问题。澳门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带有明显的葡萄牙法制的痕迹,这表明澳门地区的法律本地化工作虽已启动经年,但要真正制定出符合澳门本土的法律制度,并逐渐摆脱葡萄牙的阴影依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过,相对于秘密侦查立法至今仍然一片空白的中国大陆地区来说,澳门地区的秘密侦查法律制度依然具有较大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邓立军关键词:秘密侦查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4 2007年 林业的发展离不开产权的明晰。长期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公有制林权权限错位,监管成本高;非公有制林权经常变动,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限。通过对加拿大林权关系的借鉴,提出了分类经营的思路,主张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公益林建立“三权分立”的管理模式;经济林则市场化经营,重点保障经济主体权利的实现。 邓禾关键词:森林资源 产权 公益林 经济林 英国通信截收制度的变迁与改革 被引量:7 2007年 欧洲人权法院就Malone v.the United Kingdom一案判决英国败诉促使英国制定并颁布了《1985年通信截收法》,从而改变了英国通信截收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2000年7月28日,英国颁布了《2000年侦查权规制法》,同时宣布废除《1985年通信截收法》,这是英国通信截收制度步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对英国通信截收制度的立法沿革、法律架构、立法得失进行探讨和评价,对我国秘密侦查的法治化尤其是"技术侦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邓立军非法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的比较法考察 被引量:14 2008年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加以解读,非法监听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他案监听、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等表现形式。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与他案监听系两种典型的非法监听行为,其所获材料应予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其所获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邓立军关键词:秘密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