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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2SJD820005)

作品数:5 被引量:5H指数:2
相关作者:杨慧蒋广东更多>>
相关机构:江苏警官学院南京市公安局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刑事
  • 2篇刑事责任
  • 2篇行政
  • 2篇行政垄断
  • 2篇行政责任
  • 2篇食品
  • 2篇民事
  • 2篇民事责任
  • 1篇侦查
  • 1篇侦查对策
  • 1篇侦防
  • 1篇知情
  • 1篇知情权
  • 1篇食品安全
  • 1篇食品安全保障
  • 1篇食品消费
  • 1篇售假
  • 1篇转基因
  • 1篇转基因食品
  • 1篇网络

机构

  • 5篇江苏警官学院
  • 1篇南京市公安局

作者

  • 4篇杨慧
  • 1篇蒋广东

传媒

  • 2篇天水行政学院...
  • 1篇贵州警官职业...
  • 1篇安徽警官职业...
  • 1篇湖南警察学院...

年份

  • 2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构建被引量:2
2013年
我国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数量庞大,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雄厚,但并未能产生人们所期盼的效果。应明确食品的范围,准确界定食品安全的内涵,在现有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之下,建立包括官、商、民在内的多主体参与式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在该体系中,政府监管是最强有力的保障力量;媒体是最畅通的信息披露渠道;行业自律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所在;消协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最积极的一环。
杨慧
关键词:食品安全
论消费者在转基因食品消费中的知情权与获知权
2016年
获知权被认为是知情权的延伸,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权利实现前提、取得信息内容、义务主体、权利实现途径等方面。我国对消费者转基因食品知情权的保护存在违法成本低、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范围窄等问题,对消费者转基因食品获知权的保护没有制度上的保障。在当前现状下,我国应坚持实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发挥政府、消费者组织、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转基因食品获知权中的作用,实现转基因食品消费中的信息对称。
杨慧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知情权获知权
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
2015年
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责任形式单一、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程度轻微、责任方式不具有针对性,责任追究主体缺失或不明、责任无法具体落实等问题,有些法规甚至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应构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垄断的主要责任是行政责任,应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追究行政垄断主体行政责任的外部追究体制。行政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不宜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将其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利。由于行政垄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规定行政垄断的刑事责任,并实行双罚制。
杨慧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网络售假侦防措施研究被引量:2
2014年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交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俞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在信息化建设以及网络技术等方面还非常的不完善,网络交易中卖家钻着法律漏洞,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比比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立公平、安全、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如何有效解决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一难题,以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成长和良性发展。
陈芝玮蒋广东
关键词:假冒伪劣侦查对策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被引量:1
2016年
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责任形式单一、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程度轻微、责任方式不具有针对性,责任追究主体缺失或不明、责任无法具体落实等问题,有些法规甚至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应构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垄断的主要责任是行政责任,应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追究行政垄断主体行政责任的外部追究体制。行政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不宜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将其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利。由于行政垄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规定行政垄断的刑事责任,并实行双罚制。
杨慧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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