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0)

作品数:2 被引量:6H指数:1
相关作者:敖双红蒋清华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行政
  • 1篇行政程序
  • 1篇行政程序法
  • 1篇行政公开
  • 1篇行政行为
  • 1篇行政治理
  • 1篇政治
  • 1篇赔偿
  • 1篇救济
  • 1篇具体行政行为
  • 1篇交通标识
  • 1篇国家赔偿
  • 1篇法律
  • 1篇法律性
  • 1篇法律性质
  • 1篇程序法

机构

  • 2篇中南大学

作者

  • 1篇敖双红
  • 1篇蒋清华

传媒

  • 1篇法学杂志
  • 1篇行政法论丛

年份

  • 1篇2014
  • 1篇2013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交通标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被引量:6
2013年
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但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致人损害的救济则视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与该特定物关系的紧密程度而定,可能分别产生一般行政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禁令性标识是对公物的使用规则的确定,属于一般性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能够实施行政救济,但设置合理与否以及法律效力产生的时间不同,救济后果也有区别。
敖双红
关键词:交通标识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
从理由说明到理由公开:行政治理透明之道
2014年
“大行政公开”理念将公开的对象从相对人全面升级为公众,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不等于公开理由,从而确立行政行为理由公开制度,推动行政公开走向行政透明.理由公开制度不仅继承理由说明制度的功能并可克服其失灵,也是反腐利器,而且还具有提高治理绩效、维系官民和谐的重要作用,是真正的“共和”之道.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利行为和授益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公开理由.行政行为理由公开制度构成行政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柱,我国目前缺乏该制度,未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考虑建立之.
蒋清华
关键词:行政公开行政程序法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