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zd045)
- 作品数:12 被引量:21H指数:3
- 相关作者:高正朱谦金迪韩冰兰家丽更多>>
- 相关机构:苏州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建筑科学社会学更多>>
- 专家参与规划环评中的困境及成因解析
- 2011年
- 专家参与环境行政决策,得到了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日益广泛重视和认同,并在规划决策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它是在环评实践中逐渐发展、积累起来的一项制度,学界迄今对此尚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为进一步丰富对专家参与规划环评的讨论,文中针对专家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况进行了探究,并对其固有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
- 高正
- 城市规划环评中公众意见的表达途径——以厦门市海沧南部地区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被引量:10
- 2012年
- 以厦门市城市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讨论公众参与环评座谈会召开前的信息发布状况,介绍了公众参与环评座谈会代表的产生过程及其代表性,分析公众参与环评座谈会中公众意见的表达方式,阐述了公众参与环评座谈会表达意见的有效性。
- 朱谦
-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部门需要公开吗?被引量:1
- 2011年
- 由于建设项目往往对于公众环境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因此,公众在维护自身或者公共利益的时候,通常都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朱谦
-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部门环评环境权益公共利益《条例》
- 对公共环境行政决策的思考——以专家参与规划环评为背景被引量:4
- 2011年
- 专家参与环境行政决策,受到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日益广泛的重视和认同。但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专家参与规划环评制度还是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专家角色的异化;专家意见让位于部门利益考量;以专家的事实判断代替大众的价值选择;环评组织发展不均衡,制度运行基础不牢固。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防止专家"失灵"。
- 高正
- 关键词:利益博弈公共环境
- 环境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法律问题研究——以“巴斯夫门”所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为视角被引量:2
- 2011年
- 2008年7月,以巴斯夫公司为首的跨国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环境信息。这是有关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典型案例。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开例外,属于环境信息公开中相对敏感与棘手的问题。在公开中,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则应从以下若干方面着手:明确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科学把握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在法律上进行制度保障。
- 金迪
-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商业秘密
- 我国古代家族宗族法的法律属性
- 2011年
- 家族法规作为法律中的一种,既是中华法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又具有区别于国家成文法的独特特征,它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罪名体系、适用范围、保障实施、制定修改程序等方面与国家法存在着巨大差异。我们既要在法律的视域范围内审视家族法规,又要在社会、道德视野下探究它的属性,以便认清家族法规作为社会共同体法的鲜明特征。
- 高正
- 关键词:家族法法律属性民间法
- 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法律问题研究
- 2010年
- 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公开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法律责任的设置,保证企业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质量;运用各种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的健康机制。
- 金迪
- 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法律责任
- 我国古代家族法的法律属性
- 2011年
- 家族法规既是中华法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又具有区别于国家成文法的特征,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罪名体系、适用范围、保障实施、制定修改程序等方面与国家法存在着巨大差异。既要在法律的视域范围内审视家族法规,又要在社会、道德视野下探究它的属性,以便认清家族法规作为社会共同体法的鲜明特征。
- 高正
- 关键词:家族法法律属性民间法
- 环境法下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之内容研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讨
- 2011年
-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的出台,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引起广泛关注。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不仅是其应担负的社会责任,更对保护公众环境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必须在环境法下明确其应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对《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研讨,上市公司应杜绝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公开内容,以保护相关公众环境利益为宗旨,运用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标准对信息内容进行筛选。
- 金迪
-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利益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法律地位研究——以环保部行政执法解释的检讨为中心被引量:4
- 2011年
- 由于《水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强行要求对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这使大量工业集中作业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法律地位不明。环保部通过行政执法解释将其界定为一般工业排污单位,这不仅使得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在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等方面面临诸多的困境,还直接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应考虑在今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将工业集中作业区的工业废水实行集中处理。现阶段应通过地方水污染防治立法,鼓励工业集中作业区的工业废水实行集中处理,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价值与功能角度,将其定性为类似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性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 韩冰
- 关键词: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