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XFX009)
- 作品数:8 被引量:16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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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功能——兼与现代相关概念的比较研究被引量:1
- 2010年
- 清代土地绝卖契约订立时必须有中人参加,三面议定土地价格,监督和证明契、价的两相交付。中人在土地绝卖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极其重要,以至于我们无法设想一种没有中人的社会经济秩序。他们参与土地绝卖的整个过程,不但是居间撮合人和见证人,还可能是保证交易正当性和可靠性的保人,还是事后发生纠纷和冲突时的调处人。比较分析中人功能与现代相关概念有助于进一步探明中人在当时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制度功能。
- 陈胜强王佳红
- “第三人”契约参与规则的社会认知调查报告
- 2013年
- 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人们对传统和现代"第三人"参与契约规则的主观认知状况。调查所得数据表明,我国公众对现代"第三人"的部分认识依然延续传统"第三人",但对"第三人"的重视程度降低。同时,法律对公众的影响日益深化,很多不合时宜的传统习惯正在消失。针对调查结果所显示的社会认知状况,建议一方面要在立法时,适当考虑人们的社会认知现状;另一方面,法律上要对现代"第三人"予以进一步的规范。
- 周进
- 关键词:社会调查
- 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人的双向性居间功能被引量:2
- 2013年
- 中人在清代土地绝卖交易中承担着重要的双向性居间功能,一方面,中人要督促买方按时履约,核实卖方土地无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当双方存在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时,中人要承担一定的居间责任。中人承担的这种居间功能,增加了交易的可能性和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清代私法制度的不足,是我国民间智慧的体现。
- 周进
- 关键词:交易双向性
- 关系社会与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中人功能被引量:2
- 2013年
- 清代社会是个发达的"契约"社会,社会中几乎一切重要交易都通过立契进行,而中人作为重要参与人的土地绝卖契约又是"契约"社会的重中之重。清代社会又是一个关系社会,人是社会网络中的"关系存在"。中人在土地绝卖契约中发挥的说合、见证、保证和调处功能源于关系社会下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断裂与协调。依靠关系社会特有的调控机制,中人在土地绝卖关系中实现了角色保全,保证了交易安全,维系了传统民间法秩序的稳定。
- 陈胜强
- 关键词:关系社会民间法
- 中人对清代土地绝卖契约的影响及其借鉴意义被引量:7
- 2010年
- 中人是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一个重要存在,对契约参与人、契约形式、契约内容以及契约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探究中人对清代土地绝卖契约的影响有助于发掘中国民法的本土资源,进而将西方法理与中国本土传统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目的。
- 陈胜强
- 关键词:本土资源
- 中人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功能——以中国传统交易规则的影响为视角被引量:9
- 2012年
- 中人是清代土地绝卖关系的重要参与人,是土地绝卖契约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立契有中"是影响买卖双方契约观念的最重要因素,而这种因素又是由中国传统交易规则所固定下来的传统决定的。因此,中国传统交易规则是型塑中人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功能的基因。
- 陈胜强
- 同姓中人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法律角色研究——从与卖方的关系探讨被引量:4
- 2009年
- 与出卖人同姓的中人大量出现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其参与是一项重要的契约规则。同姓中人既是出卖人的土地共同所有者,也是出卖人的担保人,在契约中既有获得中资的权利,也要担保出卖人土地无权利瑕疵。同姓中人的出现弥补了清代私法制度的匮乏,是人们在社会关系博弈过程中自行创造出的有利于资源交换发生的规则之一。
- 周进李桃
- 关键词:清代法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