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03)
- 作品数:29 被引量:142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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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本中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论析被引量:3
- 2012年
- 立法主体在法律文本中的授权立法条款是将与该法相配套性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力授予其他立法主体行使的条款。一般来讲,作为完整的授权立法条款应包括授权主体、授权客体以及授权事项的内容。在现行我国的法律文本中,不论是在法的总则、法的分则、法的附则中都可能存在该条款的设置,当然涉及的授权事项有所差别。我国在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如授权立法的必要性问题、授权立法的标准、授权立法的效力等级等方面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 汪全胜张鹏
- 关键词:授权主体
- 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的范围探讨被引量:6
- 2014年
- 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是各国立法主体为适用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而采取的普遍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立法都适宜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通常要考虑行政成本、行政效率以及各方面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不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实践都探索出一些法案在制定时可免除或不需要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情形。结合我国《立法法》关于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明确各级不同行政立法主体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 汪全胜
- 关键词:行政立法立法法
- 法律文本中“法的原则”条款的设置论析被引量:4
- 2012年
- 法的原则条款一般规定在法的总则中,构成了该法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基本准则或原理的条款。它的价值在于确保法的规则的正当性、指导法律解释、判断法律冲突以及进行法律的漏洞补充;其设定依据不仅在于它所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与种类,而且要求与宪法的原则与规定为基础。法的原则条款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条件与程序,即在规则不能的情况下,通过将法的原则具体化而引申为能够裁判案件的具体规则。我国法的原则条款设置在结构技术以及语言表达技术上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 汪全胜张鹏
- “体育权利”研究反思与立法选择被引量:12
- 2013年
- 在体育法修订过程中",体育权利"成为最炙手可热的概念。现有研究取得不菲成果,但在方法论上普遍存在缺陷,表现为:不当地套用权利的要素分析方法,导致体育权利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几近失控;过分倚重概括性分析方法,将体育权利与权利要求混为一谈。鉴于莫衷一是的研究现状,《体育法》修订时若贸然将体育权利作为单独条款进行概括性规定,实难保证立法质量。因此,应转变思路,突出体育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性;《体育法》修订应当以体育权利为灵魂,但并非要让权利性条款在数量上占优势,而是需要落实在制度构建中,体现在文本表达上;既做好总则中体育权利的宣示,又应在具体权利立法时转变观念,根据行为而不是权利义务观念进行表述,在法律关系中划定体育权利的边界,为体育权利的实现夯实制度基础。
- 张鹏戚俊娣
- 关键词:体育权利权利立法
- 法律文本中题注的设置论析被引量:1
- 2012年
- 我国现行法律文本有在法的名称中或法的名称之下法的正文之上设立一些说明性文字的题注,构成了我国法律文本的一个特色。在不同形式的法律文本中,法的题注内容有所不同,一般正式法律文本的题注内容包括了法的通过时间、通过机关、公布方式、施行日期、批准时间、修订时间、修订机关、修订过程等内容。法律文本中设置不同内容的题注有着不同的价值与意义,但不论是在正式法律文本中还是非正式法律文本中,我们认为法的题注在设置内容上、表达技术上都需要完善或规范化。
- 汪全胜张鹏
- 关键词:法律文本
- 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论析被引量:1
- 2014年
- "法的目录"是指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法的篇章名目。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设置"法的目录",便于人们了解法的结构框架、内在逻辑以及查找与运用。其设置的基本依据主要在于法的效力等级以及法的条款数量。在现行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存在设置依据不明确、标准不统一、详略不当等问题,立法者需在设置依据、标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完善其设置。
- 汪全胜
- 关键词:法律文本
- 加拿大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咨询制度考察被引量:3
- 2012年
- 加拿大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咨询制度萌芽于上个世纪30年代,在60年代时因涉及环境规划的问题逐步确立了公众咨询制度,上个世纪末加拿大通过一系列文件完善了这种制度。实践中,公众咨询程序一般经历这样几个步骤:咨询目标的确立、咨询计划的拟定、咨询通知的发布、公众评议的征集、咨询报告的形成以及咨询意见的反馈等。该程序的典型特色是注重咨询方式的多元化,注重结果的跟进与评估,注重更为实质的参与以及注重程序本身的公开与透明,从而被评价为OECD成员国的"最佳实践"。
- 汪全胜张鹏
- 法律文本中的奖励性条款设置论析被引量:4
- 2013年
- 奖励性条款是法律文本中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种行为给予奖励的条款。从法律的后果包括奖励与处罚来看,奖励性条款应是法律文本必备的条款。作为完整的奖励条款设计应包括授奖主体、受奖主体、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奖励标准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在奖励条款的设计方面存在位置设置不准确、条款内容设计不全面、奖励条款总体缺失等问题,需要在奖励条款规范化设计上进一步完善。
- 汪全胜
- 关键词:法律文本
- 法的总则中的“法的效力”条款设置论析被引量:2
- 2013年
- 法的总则中的"法的效力"条款是指规定法的适用对象范围、适用的空间范围以及适用的事项范围的条款。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应具备"法的效力条款",从而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以及促进法的有效实施与实现。但在立法实践中,法的效力条款设置存在有不完备的样态,即不是将法的效力条款的三个方面都规定在法的总则中。同时在其结构与语言表达技术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设置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 汪全胜张鹏
- 法律文本中“定义条款”的设置论析被引量:9
- 2013年
- 为避免歧义、模糊性以及不必要的重复,法律文本中需要对一些使用的法律语词含义进行明确界定,这种条款就是"定义条款"。在法律文本中使用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模式,即描述性定义、规定性定义以及这两种定义类型的结合。根据法律语词在法律文本中首次出现的情况,其位置设置于法的结构中总则、分则以及附则中。我国现行法律文本在设置定义条款时存在位置的混乱、方法的错误、体系中的不一致等情况,需要在定义位置、定义规则、定义在法律体系中的统一等设置技术上进一步完善。
- 汪全胜张鹏
- 关键词: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