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XZS012)
- 作品数:5 被引量:2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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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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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典自然法学派财产权建构的两条路径及其启示被引量:2
- 2017年
-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最早探讨财产权建构的法学流派。其内部的建构逻辑呈现出两条路径:一条是以格老秀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另一条是以霍布斯、卢梭为代表的"主权权利论"。它们是理解近代西方国家宪法财产权条款的两个有用的分析框架。我国现行宪法的财产权条款在总体上呈现出两条路径交汇的特点,这在一定意义上也造成了我国宪法的财产权条款与社会主义条款之间的张力。而调和的方式似乎是对两类条款的分别应用。未来我国在建构财产权时应继续沿着"主权权利论"的路径前进,从实定法的角度出发,为财产权构建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在对具体内容的规定方面,应当更多地借鉴"自然权利论"的理念,对公民私有财产予以更全面细致的保护。
- 陈翠玉
- 关键词:财产权古典自然法学
-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及其司法实践
- 2015年
- 婚姻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表达民众心理的文化现象。本文以一起军人婚约案件为例,剖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及其司法实践情况。
- 陈翠玉
- 关键词:婚约离婚
-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儿的继承权及实践
- 2013年
- 在中国古代,受宗法家族制度的影响,女儿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只有获得妆奁或父母赠与的权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儿继承权开始发生一系列革命性的变化,最终女儿继承权得以确立。不过良好的法律却难以适应旧的社会环境,其结果是女儿无法得到民法所允诺的完全平等的继承权,法律表达与实践的分离由此可见。
- 孙庆帅陈翠玉陈玉洁
-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实践
- 论民国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与司法实践——以江北县地方法院诉讼档案为根据
- 2016年
- 自清末至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至南京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废除宗祧继承,确立男女平等财产继承原则,使女性获得了法定财产继承权;就妻和妾而言,其获得法定财产继承权的同时,也失去了对财产的监护权。从民国江北地方法院诉讼档案所反映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一般会依法裁断,而调解很难在女性财产继承纠纷解决中起作用。
- 孙宗龙
- 关键词:诉讼档案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