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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要件外结果在量刑中的客观归属
- 2025年
- 构成要件外结果是指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没有明文表述的损害后果。对于构成要件外结果能否作为量刑情节的问题,通说缺乏妥当、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倾向于将一切与构成要件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作为量刑素材,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构成要件外结果充当量刑情节,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仅要求构成要件外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因果性,或者仅要求构成要件外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相当性,均不足以限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构成要件外结果要发挥从重处罚或升格处罚的作用,必须满足客观归属的要求:第一,构成要件外结果不得重复归属;第二,构成要件外结果必须与构成要件具有法益关联性;第三,构成要件外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必须具有危险实现的关联性。
- 黎森予
- 关键词:量刑
- 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限定及其制度构造
- 2025年
- 基于行政许可目的性要件和管理性要件的分类基础,在行政许可中嵌入许可要件契约化制度,以满足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的需要。合作行政的兴起、规制工具的革新和行政效率的需求是支撑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制度的法理基础。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范围限于管理性要件,在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容许性上采用“有限说”。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要约由公开、告知两项内容构成,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承诺涉及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接受表示、行政机关确认和承诺退出机制。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监管可以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核查。作为强化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监管的补充机制,失信惩戒不可或缺。
- 章剑生
- 关键词:行政许可
- 假想防卫成立要件的事实认定:规范视角与判断标准
- 2025年
- 件即不法侵害存在与否的事实认定,采用事后标准说作为视角标准,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合理性;其次,以刑事指导案例的相关阐述为“规范”依据,通过归纳实践规律提炼的“异常性”要素标准说,也能为假想防卫主观要件即不法侵害误认是否真实存在的事实推定提供客观依据;最后,基于情景式的“相当性”甄别,假想防卫客观事实的限度判断即“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认定,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而应类比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标准。
- 黄忠军
- 关键词:假想防卫要件事实实践逻辑
- 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及适用要件的细化
- 2025年
- 【裁判要旨】合资关系终止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外方知名商标、字号,注册多个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实施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企业字号、虚假宣传、抢注域名等多种侵权行为,经原告多次发函警告仍未停止,且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权利商标恶意提起无效宣告的。
- 徐飞云李昕玥
- 关键词:适用要件擅自使用诉讼过程裁判要旨
- 行刑衔接视角下妨害药品管理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阐述
- 2025年
- 妨害药品管理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实践难题,《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品行政规范是重要的认定依据。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对本罪客观要件的解释应坚持行刑衔接理念,参照前置行政法规范进行违法性判断。此外,行政犯的行为违法性,不仅应当依据前置法的规定判断,还应经过刑事不法判断独立性的二重筛选。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实行行为进行独立判断也是认定本罪客观要件、准确适用本罪的关键。一是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该种行为罪与非罪之界限的确定在于明确禁药的具体范围。二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这里所说的“批准证明文件”应是与药品自然属性相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列入其中。三是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刑法中的虚假材料应当限于可能直接影响药品安全、有效性的申请注册材料。四是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包括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虚假记录、应记录而未记录以及事后隐瞒、篡改真实记录等破环生产、检验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 王刚徐瑜蔓
- 关键词:客观要件行刑衔接违法性判断
-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理论的司法适用——以缺陷产品责任案件为研究素材
- 2025年
- 按照客观归责理论,即便行为人创设并实现了法不容许的风险,但损害结果并不处于特定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时,就应排除归责。以缺陷产品责任案件为研究素材,可以发现:在我国语境下,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司法适用涉及到被害人的自我答责、第三人责任范围以及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的归责。首先,被害人的自我答责可能阻却客观归责,一方面,被害人要对法益风险具有完整的认知和主导性支配;另一方面,法规范上不存在家长主义的注意义务设置,使得行为人有义务防止被害人陷入认识能力欠缺的状态。其次,第三人责任范围对客观归责的限制,体现于两类案件:一是因专业产品使用人的义务违反造成本可避免的损害结果,故排除了生产者的管辖责任;二是因专业产品生产者的介入,限制了缺陷原料提供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再次,结果加重犯的客观归责相比一般结果犯要满足更为严格的要求。不仅生产、销售的基本行为必须内含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而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需要同时满足全面性、直接性和贯通性三方面的要求。
- 喻浩东
- 关键词:客观归责结果加重犯
- 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系列丛书 有效辩护的理念和方法 基于构成要件要素重构证据体系2024
- 就在案证据提取的角度而言,律师工作是被动的,但是对于控方证据的质疑可以是主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地找到证据的疑点,并将其作为“攻破”全案的核心点作者在案件办理中尝试找到一种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基于构成要件要素重构...
- 丁泽根作
- 论“轻率”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
- 2025年
- 从危险出发,可为结果加重犯推导出两种成立要件:“直接性”与“轻率”。直接性未提出特殊的归责标准,且其强调的特殊危险不够周延,应在此基础上判断高度危险,及对应的主观轻率。在结果加重犯中,轻率是指由于显著的漫不经心而没有预见到任何人都应注意的危险因素,或是已经预见却因毫无顾忌而未能回避结果。轻率者对法规范的敌对无异于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应对之处以故意犯的刑罚。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轻率”要经历三个步骤:首先是对高度危险的判断,对此应综合立法者预定的类型化危险和构成要件外的具体危险因素;其次要判断行为人是否由于漠不关心而未认识到高度危险,对此应考察行为人对危险源的了解程度及其对自身利益的考量程度;最后可根据本应履行的结果回避措施与现实履行之间的差距,判断结果回避义务是否被严重违反。
- 郭蕤奇
-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注意义务
- 论诈骗罪中的直接性要件——处分意识不要说之再提倡
- 2025年
- 国内诈骗罪理论与实务将财产处分行为的审查重点错放在被骗人的主观侧面,忽视了客观要素对于处分行为成立的限制作用;直接性要件即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客观上直接导致财产减损,其根据与机能在于构建了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的归责关联,故处分行为以直接性为前提,是诈骗罪归责结构的必然要求,与排他信条和区分需求无关;我国司法实践中要求的“主要手段”标准所蕴含的思考方法与直接性要件有共通之处,但后者的理论基础与实际判断均更为明确,具有优越性;直接性要件可谓一种排除规则,故宜从反面归纳直接性要件阙如的案件类型;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理由背离了刑法的基本解释原理,且不一定能够实现清晰划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目的,并不妥当;我国刑法理论应摈弃处分意识要素,以直接性要件为处分行为的审查重点,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统一的诈骗罪适用标准。
- 王静
- 逃税罪行政程序要件研究
- 2024年
- 逃税罪行政程序要件的功能在于建构税法刑法协同治理模式、推进公民与税务机关合作、防止刑法过度介入税收征管活动。逃税罪行政程序要件的适用中行为人应享有一定的行政救济权。当行为人只是对税务机关通知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行为行使行政救济权时,案件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当行为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使行政救济权时,如果行为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案件就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 丁玉玲徐妍
- 关键词:逃税罪
相关作者
- 张明楷

- 作品数:374被引量:13,871H指数:80
-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刑法 诈骗罪 保护法益 刑法修正案 共犯
- 王充

- 作品数:69被引量:400H指数:12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构成要件 刑法 犯罪论 犯罪论体系 罪刑法定原则
- 陈兴良

- 作品数:464被引量:12,302H指数:67
-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
- 研究主题:刑法 刑法教义学 刑法学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政策
- 段文波

- 作品数:60被引量:750H指数:17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 研究主题:要件事实 民事 民事诉讼 辩论主义 口头
- 刘艳红

- 作品数:242被引量:5,796H指数:45
- 供职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刑法 量子点 光催化制氢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