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3331篇“ 民事程序“的相关文章
- 民事程序分类研究
- 2024年
- 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程序分化。适应民事程序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历经数次修改增设了不少新的审判程序,原有立法结构分类标准不清晰、层次单一的先天不足被不断放大,无法满足与《民法典》协同实施的需要。采用互斥型二分法对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初始分类,可以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两大类,这是民事审判程序最基本的分类。再从争议形态维度对诉讼程序进行次级分类,可以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略式程序三种类型。以纠纷解决的专业化需要为标准,普通程序的第三层级划分为各种专门诉讼程序。沿用争议形态标准对争议较小的案件进行细分,可以对简易程序进行第三层级的分类,分为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
- 吴英姿
- 关键词:非讼程序
- 论商标恶意民事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
- 2024年
- 对商标恶意民事诉讼进行民事程序规制,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要。实体法视角下由商标恶意民事诉讼被侵害人提起“另诉”以实现权利救济的方式,难以规避事后治理存在的滞后性弊端。将商标恶意诉讼行为定性为诉讼行为,发挥程序法对商标恶意民事诉讼的行为阻却,将实现事后治理向事前规制的嬗变。民事程序视角下商标恶意民事诉讼规制的逻辑应建立在其作为滥用诉权、背离诉讼目的、缺乏诉讼利益、违背诉讼原则的诉讼行为本质之上。在此逻辑之上明确民事程序规制具有独立阻隔效果、诉权保障与规制的正和博弈关系并强化法官的能动性是规制的应有之义;并通过发挥起诉阶段的预防作用、诉讼准备阶段的强阻断作用以及在案件审理阶段平衡诉讼结构,形成对商标恶意民事诉讼的动态规制体系,以实现防治结合的程序规制目标。
- 侯刘果
- 关键词:程序规制
- 人格权禁令的民事程序研究
- 孙尚卿
- 数字弱势群体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以智慧法院建设为视角被引量:2
- 2023年
- 在智慧法院建设推进过程中,应当对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倾斜性的法律保护,这是符合实质正义的价值要求、数字人权的权利基础、程序主体性要求的权利保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应赋予数字弱势群体充分的程序选择权,构建包括程序选择的知情权、决定权、变更权、异议权以及对程序选择权的限制等内容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体系,扩张数字弱势群体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权利范围,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 吴越桐
- 关键词:程序主体性程序选择权
- 论《民法典》占有保护制度的民事程序对接
- 2023年
- “占有”虽然不是权利,却具有明显的利益属性。在《民法典》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占有保护实体法律规范的当下,我国亟须构建占有保护制度的程序法规范,从而使占有制度得到全方位、可操作的保护体系。占有之诉与占有制度本身的逻辑自洽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占有保护不问本权,因此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均可以在自己的占有遭到侵夺时提起占有之诉。从对物的管领状态看,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亦为占有之诉的权利主体。对占有之诉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当是以占有保护令为先导、以简易程序为原则、以转化后的普通程序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程序体系。
- 董梦良
- 关键词:程序救济
- 论单方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被引量:10
- 2023年
- 《民诉法修正案》新增的单方虚假诉讼规范存在与双方通谋型虚假诉讼的同质化问题,应当从司法秩序的单向保护视角转向兼顾对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双向视角,秉持区分化的基本逻辑对要件和效果进行再构筑。单方诉讼欺诈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以捏造基本事实和主观故意为核心的四要件,无需设立非法侵害利益的主观目的要件,以区别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强制措施则排除损害对方权益的结果要件,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要件应以法院耗费的司法资源为认定标准。法律效果应根据立案、审前、开庭、执行等阶段,形成裁定驳回、判决驳回、强制措施、再审推翻、反诉侵权的规制体系,民事制裁在证明标准、适用范围、处罚折抵等方面与刑事惩罚有机衔接。
- 林剑锋
- 关键词:虚假诉讼诚信原则真实义务恶意串通
- 民事程序类型化的基础与逻辑被引量:9
- 2022年
- 我国传统民事司法程序的分类存在程序分类导向设定偏差、不同程序的彼此高度同质化、程序匹配与切换不畅、非讼程序及特定类型案件程序发展不足的困境。未来民事程序类型化重构应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立足于完善的案件管理机制,兼顾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来配合实体法权利体系与民事程序的对接工作。民事程序类型化的逻辑重构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展开,重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边界,丰富与完善非讼程序及各类程序的匹配和转换机制,并设置类型化案件的特定审判程序。
- 纪格非
- 关键词:繁简分流非讼程序
- 法学本科生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一体运用能力培养模式探究
- 2022年
- 鉴于民事实体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紧密关系,在本科课程体系改革中,应注重更新教学观念、优化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在课程建设上,除传统的理论讲授课程外,应增加研讨课、案例课、实务技能课程比例,构建从课堂教学、校园教学等理论教学到仿真教学、全真教学等实务教学的课程体系。同时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知识的协同灌输为基础,辅之对司法实务的切实体验,以取得本科生民事法掌握能力显著提升的教学效果。
- 胡思博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
- 试论人格权禁令的民事程序对接被引量:1
- 2022年
- 构建对接程序对人格权禁令实施意义重大。较之诉讼模式与直接申请模式,以非诉模式构建对接程序更符合人格权绝对性的特点和救济及时性的要求。人格权禁令非诉程序不同于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且无须考虑胜诉可能性,不必引入对席审理。法院审查禁令申请需判断侵权的紧迫性,衡量权利人人格利益与行为人行为自由,并可组织听证,要求双方就主张和证据签署真实性保证书。人格权禁令生效后,若行为人认为禁令有误,法律应赋予其申诉的权利。
- 周笑安宋相岑
- 关键词:诉讼模式
- 效率VS权利?民事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争论的实证审视被引量:13
- 2022年
- 2020年初开始试点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已被2022年伊始全面推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修正案所正式确认。然而,立法过程中“效率派”与“权利派”在改革思路上的争论至今未歇。如何评价此次改革与相关的学术争议?笔者所率团队的实证研究表明,“效率派”与“权利派”主张的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并未得到改革数据的充分支撑。一方面,以效率为导向的繁简分流改革虽在有限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总体上难称显著,且各项改革在效率的提高程度上参差不齐,这似乎显示改革效果已近天花板。另一方面,改革并未明显妨害权利。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与独任制改革似乎在抽象层面削减了若干程序性权利,但权利整体上尚未受到明显减损。而包括电子诉讼改革在内的部分举措甚至有利于权利实现。概言之,此次效率化的改革不一定与权利妨害相挂钩,也并非与权利保障背道而驰。有鉴于此,未来应该在充分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更为科学、客观地评估改革的成败得失与是否达至预设目标,检验改革是否契合特定的价值取向,继而设计并试点接地气、可操作、能达至的改革方案,最终有效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 左卫民
- 关键词:民事程序繁简分流司法效率权利保障
相关作者
- 傅郁林

- 作品数:70被引量:1,611H指数:21
-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
- 研究主题:审级制度 民事程序 民事诉讼 立案程序 民事诉讼法
- 张卫平

- 作品数:219被引量:4,843H指数:43
-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
- 研究主题: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制度
- 潘剑锋

- 作品数:58被引量:893H指数:18
-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检察 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 司法确认
- 齐树洁

- 作品数:212被引量:1,616H指数:21
-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司法改革 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司法改革
- 田平安

- 作品数:47被引量:720H指数:14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 诉讼程序 法官 民事诉讼